藥物濫用防制專區

臺北市立實踐國民中學107年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計畫

壹、 依據: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7年1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001239號函頒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實施計畫。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02月13日北市教軍字第10731593900號函頒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執行計畫。

貳、目的:落實本校藥物濫用防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校園」之目標。

參、實施策略與目標:

一、一級預防:

(一)策略:減少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

(二)目標:活得健康、適性發展、無藥物濫用。

二、二級預防:

(一)策略:進行高危險群篩檢,並實施介入方案。

(二)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預防藥物濫用、成癮或嚴重危害。

三、三級預防:

(一)策略: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二)目標:降低危害、有效戒治、預防再犯。

肆、作法:

一、一級預防:

(一)倡導正向休閒娛樂

1、經常性辦理各類育樂活動,社團活動、體育活動,並鼓勵學生培養正當休閒嗜好,以提供其精力與情緒宣洩管道。

2、寒暑假期間,提供活動資訊或辦理營隊活動、課輔活動,鼓勵學生踴躍參與,以減少其涉足藥物濫用高危險場所機會。

(二)提供多元能力表現機會

1、落實學生生涯發展教育與職業探索教育,協助學生了解自我優勢能力與職業性向。

2、鼓勵學生參與各類表演活動或競賽活動,提供學業表現欠佳學生另一展現成就之舞台。

3、賡續辦理「攜手計畫」課後扶助方案,加強弱勢學生課業輔導;持續強化「多元能力開發班」課程內容,以提升學生學習興趣與自信。

(三)加強情緒教育、壓力管理能力

1、規劃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提升學生挫折容忍(堅毅性與問題解決能力)及危機處理能力。

2、舉辦促進心理健康之活動(如:正向思考、衝突管理、情緒管理、以及壓力與危機管理)。

(四)強化藥物濫用防制宣導

1、將藥物濫用防制議題融入「健康與體育」領域課程、

2、運用學校網頁、公告欄、電子看板、校刊等工具,加強藥物濫用危害宣導。

3、隨時掌握毒品危害新聞事件,利用週、朝、集會時間,進行機會教育。

4、辦理專題演講等宣教活動。

5、利用學校日或大型活動場合,加強家長藥物濫用防制認知。

(五)充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與輔導知能

1、辦理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研習,強化教師毒品查察技巧與辨識藥物濫用學生能力。

2、安排學校人員參加教育部及教育局辦理之藥物濫用相關研習活動。

(六)加強藥物濫用高危險場所情境監控

1、學務人員應配合校外聯巡及青春專案工作,加強查緝在外遊蕩學生,並置重點於網咖、電動玩具店、PUB、BAR、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搖頭俱樂部等場所。

2、針對中輟之虞或留連不當場所輟學學生,利用「請求支援協助通報表」向學校所在地派出所申請支援,請求加強協尋或會同協尋。

(七)落實高關懷個案篩選工作

1、妥善運用身心量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自我傷害行為篩選量表…等評量工具或透過觀察、晤談、轉介等方式,提報校內優先關懷名單。

2、優先關懷名單經篩選評估後,應建立高關懷輔導個案及藥物濫用高風險個案基本資料,並擬定介入方案,進行追蹤與輔導。

高關懷個案指標:

1.學校適應不良(懼學、拒學、翹課、中輟之虞、曾經中輟、師生衝突---)

2.學習表現不佳(學習成就低落、作業缺交、上課分心---)。

3.行為偏差(遊蕩、暴力、偷竊、衝突、參加八家將或公廟活動---)。

4.成癮行為(沉迷上網、抽煙、喝酒、藥物濫用---)。

5.情緒問題(焦慮、憂鬱、衝動、自傷)。

6.邊緣性障礙問題(臨界智能不足、過動---)。

7.生活習慣不良(清潔及自理能力差)。

8.人際關係困擾(孤僻、人際關係不良、缺乏溝通技巧---)。

9.家庭問題(家庭結構、親子關係、管教不當、疏忽、父母婚姻、經濟問題)

10.社會福利問題(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家暴、性侵害、安置等)。

藥物濫用高風險群

1.對藥物濫用正向預期(好處)高,負面預期(壞處)低、拒絕使用信心低者(可透過課程互動、問卷調查等瞭解)。

2.個性較衝動(不善規劃,不考慮後果)、逃避型因應者。

3.學業成績低落者。

4.情緒適應較差,如憂鬱程度高、心理壓力高、自殺意念與企圖高者。

5.零用錢多者。

6.在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電動玩具店等場所打工者。

7.生活作息較不正常者。

8.有抽菸、喝酒、嚼食檳榔習慣者。

9.自己或家人有藥物濫用情形者。

10.賃居校外者。

二、二級預防

(一)落實高關懷個案輔導

1、配合推動認輔工作、教育局駐區社工方案,並依個案需求開辦各主題小團體輔導或召開個案會議。

2、中小學中輟、中輟之虞學生:

(1)規劃彈性適性化課程。

(2)適時召開學區資源網絡聯繫會議,協請學區內相關單位共同處理學生問題。

(3)學生如有轉介中輟學園之需求,應經鑑定輔導復學小組會議通過。

3、配合教育局「國中畢業未升學未就業個案轉銜分工會議」,彙整此類學生基本資料送局。

(二)加強藥物濫用個案清查

1、建立「特定人員」名冊

於每學期開學2週內由導師、輔導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協助,完成清查並繕造「特定人員」名冊,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後送局彙辦;名冊並應依實際狀況隨時更新。

特定人員定義:

1.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行為之各級學校學生(包括自動請求治療者)。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休學或中輟後復學之學生。

3.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之各級學校學生。

4.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2、「特定人員」及「藥物濫用高風險群」藥物濫用清查

週一、連續假期、特定假日後或段(期末)考完後,應針對「特定人員」及「藥物濫用高風險群」學生實施藥物濫用尿液篩檢;「特定人員」以全面清查為原則,藥物濫用高風險群則採隨機檢驗方式辦理,每學年至少實施乙次。

3、中輟學生復學時,應即進行尿液篩檢,篩檢結果填入月報表中,於次月2日前送本局彙辦。

4、中輟學生尿液篩檢工作,由生教組進行檢測。

5、尿液篩檢

(1)分為快速檢驗試劑檢測及送檢驗機構化驗2類方式,如以快速檢驗試劑進行初篩,試劑反應呈陰性之個案,持續觀察,若篩檢結果為陽性者,應進一步將尿液送交檢驗機構再確認。

(2)送檢驗機構化驗之尿液篩檢作業流程,請依教育局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尿液篩檢作業說明辦理。

(3)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應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並聯繫家長知情,若發生有學生及家長拒絕篩檢情事,得通知少年隊、校外會、家長、學校輔導人員協商協助,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及第28條)相關規定執行尿液篩檢。

(三)藥物濫用個案輔導

1、發現藥物濫用個案,依據教育局「藥物濫用輔導戒治實施原則」,進行通報與輔導;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知悉24小時內,通報家暴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2、積極整合校內外資源,進行個案輔導。本市校園精神醫療、諮商輔導資源:

(1)教育局精神科醫師駐區服務諮詢方案。

(2)中小學心理師駐區諮商服務方案(國中個案需經上開精神科醫師諮詢後轉介)。

(3)教師研習中心諮詢服務(心理師、精神科醫師服務時間請逕自該中心網站查詢:http://www.tiec.tp.edu.tw/index.php)。

(4)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及其委託機構心理諮商服務。

(5)衛生局社區心理諮商服務(設於12行政區健康服務中心內,以健保卡掛號,門診時間請至衛生局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訊息區」查詢:http://mental.health.gov.tw/channel.asp)。

3、藥物濫用個案輔導過程,除依教育局「輔導紀錄表」內容填寫送局以解除列管外,並應作成詳實紀錄留校備查。

三、三級預防

(一)特定人員(學生)經輔導三個月後,採集尿液再送檢驗機構檢驗,仍屬陽性反應者,應再實施輔導一次(三個月),並得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如施用一、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先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之規定。倘經第2次輔導仍為無效者,學校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洽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二)為利個案之賡續輔導,若個案有中輟、退、轉、休學、畢(結)業時,應即透過通報系統,請個案戶籍地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協助追蹤輔導戒治,接受中輟、退、轉、休學學生之學校,應主動查詢。

(三)藥物濫用個案以虞犯身份移交少年法院前,先與該管少年法院法官聯繫,審慎評估移送之必要性後再為處理,以維護學生權益。

伍、本計畫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少年事件處理法

§3-1-2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二、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18-2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十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學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訓導處)進行安全檢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務處(訓導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三十、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4-1-1(略以)

教育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61

違反第34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