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推廣資訊安全教育,培育全校師生具備網路資訊相關禮節及素養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以促進學習,並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基於網路之安全與有效管理運作,網路使用者應提供必要之個人資料給網路管理單位。
三、網路管理單位對前項個人資料之蒐集與利用,或配合司法調查提供個人資料時,應依個人資料保護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下載或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公開於網站網路上。
(四)任意轉載電子佈告欄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五、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存取影響兒童與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資訊。但因教學或研究之必要,且已設置適當之區隔保護機制者,不在此限。
(三)非法使用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四)非法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
(五)非法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六)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大量傳送電子垃圾郵件或類似資訊,及其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之行為。
(七)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或其他類似功能之方法,從事散布謠言、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威脅或其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資訊。
(八)利用網路從事賭博、地下錢莊、教導賭博,販賣賭具等相關不當行為。
(九)登載、解說或存取任何暴力恐怖或使人驚嚇之文字、照片、圖片、影片等。
(十)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十一)利用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十二)其他不符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六、學校權責單位應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經「資訊推動小組」會議授權。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及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七、本校計算機與網路中心(資訊推動小組)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電子布告欄討論區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轉請學校處置。
(五)針對校園網路IP或MAC建立相關使用分配與管理方式,以利網路之管控。
(六)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本校或其他台灣學術網路管理單位得限制或暫時中斷使用者與台灣學術網路之連線:
(一)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之情事者。
(二)涉及國家安全者。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者。
(四)為阻斷不當或不法行為存續或擴散者。
(五)更新、遷移網路設備,測試、維護或檢查網路及相關系統者。
(六)不明原因非中斷不足以排除網路障礙者。
九、如有違反本規範之行為,由「資訊推動小組」會議查證屬實,提送本校相關單位執行,除須受到行政處分外,並應自負法律責任。
十、如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於懲處有異議時,得依本校相關程序,提出申訴或救濟。
十一、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