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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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2年02月15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5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3月01日施行
第 1 條 為使會員於遊戲外之網路空間得及時聯繫,並提供會員討論互動,本公會以LINE即時通訊軟體成立群組,增進會員及公會之情感。為使群組管理之便利,特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成員:加入本群組者。
二、刪除成員:強制成員離開本群組。
三、群組封鎖:不得再為本群組之成員。
第 3 條 本群組之互動,不適用管理規章第十八條規定。
第 4 條 成員之加入,應先依傳播事務組提供之方式,為加入之申請。
第 5 條 成員應滿足下列條件全部:
一、現為或曾為會員三十日或以上且未受除名處分。
二、警告合計不足四次。
同盟公會代表得自同盟日起為成員。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前,未為公會轉移且為原屬公會群組之成員者,得自本群組建立起為成員。
第 5 條 成員有喪失前條應滿足之條件者,處刪除成員。
第 6 條 未受處分喪失會員資格者,得刪除成員。
第 7 條 故意有下列情事之一,處警告乙次。
一、惡意將任何一位成員進行刪除成員。
二、發表或談論有違官方管理規章之言論。
三、發表無警示標語獲得直接可視之轉跳或含有成人內容。
四、發表含有病毒內容之網站。
五、發表佔據畫面五分之一以上之廣告圖文。
六、發表內含成人內容、廣告或病毒之檔案。
七、發表造假訊息或詐騙訊息。
八、發表含歧視、不雅字詞、仇恨或製造對立內容。
九、以無目的為前提,不當言論、無意義文字於本群組進行大量留言者。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得視情節處刪除成員或除名。
第 8 條 故意有下列情事之一,處刪除成員及除名。
一、足生損害公會名譽行為。
二、與玩家發生衝突,且經判定為成員之過者。
三、將公會長刪除成員。
四、將公會代表刪除成員。
五、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得視情節處封鎖。
第 9 條 下列情事之發表,應先告知傳播事務組,核准後得發表。
一、設定訊息為公告或取消公告。
二、以宣傳為目的,發表廣告或商家之檔案、圖文或連結。惟不得有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情事。
三、問卷調查。
未依前項規定者,除第一款應以取消其設定之公告並處警告乙次為限者外,其餘各款規定得要求收回訊息,並自訊息發表起每十二小時警告乙次,以警告三次為限。
第 10 條 逕自退出本群組者,處警告二次或系統封鎖或除名。
自前項行為起二百日內不得申請為成員。
解除第一項規定日期限制者,申請為成員需經管理事務組全員同意,得進入。
第 11 條 本公會得製作角色名稱對照表並公布。
第 12 條 本規範之施行日,由傳播事務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