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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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6月02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6月02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6月04日施行
第 1 條 本規範依天空公會管理規章第四十七條訂定。
第 2 條 本規範之名詞定義:
一、 本群:本公會所建立之LINE群組。
二、 成員:加入本群者。
三、 刪除成員:強制成員離開本群。
四、 其餘名詞依天空公會管理規章定義。
第 3 條 本群之發言不為天空公會管理規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所限。
(刪除)
第 4 條 申請進入本群需符合下列條件全部:
一、 現為或曾為會員三十日或以上。
二、 提出申請並經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審核通過。
三、 自為會員後未受除名處分。
四、 警告合計不足四次。
同盟公會代表得自同盟日起為成員。
自中華民國一○七年二月十日本公會進行公會轉移時,未進行轉移且為原公會群組之成員者,得自本群建立起為成員。
申請應以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提供之管道為之。
第 5 條 未受處分喪失會員資格者,得刪除成員。
第 6 條 滿足下列情事之一,予警告乙次處分。
一、 惡意將任何一位成員進行刪除成員者。
二、 發表或談論有違官方管理規章之言論者。
三、 發表轉跳或含有成人內容或病毒相關內容之網站者。
四、 發表內含成人內容或佔據畫面五分之一以上之廣告圖文者。
五、 發表內含成人內容、廣告或病毒之檔案者。
六、 散播謠言或攻擊他人致其人格輕微受損者。
七、 以任何形式發表含歧視、不雅字詞、仇恨或製造對立內容者。
八、 滿足前款規定者,得視情節予刪除成員及除名處分。
九、 以任何形式致五人或以上觀感不佳。
第 7 條 滿足下列情事之一,予刪除成員及除名處分。
一、 足生損害公會名譽行為。
二、 與玩家發生衝突,且經判定為成員之過者。
三、 以無目的為前提,不當言論、無意義文字於本群進行大量留言者。
四、 散播謠言或攻擊他人致其人格嚴重受損者。
五、 (刪除)
六、 (刪除)
七、 違反法律。
第 8 條 滿足下列情事之一者,予刪除成員、除名及黑名單處分。
一、 惡意將同盟公會代表進行刪除成員者。
二、 將公會長進行刪除成員者。
三、 滿足前款規定者,本群自行為時起主動解散。
四、 散播謠言或攻擊他人致其人格嚴重受損或無法於本公會正常交往者。
第8-1條 下列情事之發表,應先告知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核准後得發表。
一、 設定訊息為公告或取消公告。
二、 以宣傳為目的,廣告或商家之檔案、圖文或連結。
三、 問卷調查。
未依前項規定者,得要求收回訊息,並自訊息發表起每十二小時警告乙次,以警告三次為限。
前二項第一款之處分,以取消其設定之公告,並予警告乙次。
第 9 條 逕自退出本群者,一百日內不得為成員。
滿足前項規定者,再次申請為成員須經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全員同意,得進入。
第 10 條 本公會得製作角色名稱對照表並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