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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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02月13日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3日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5日施行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目的
第 1 條 為保障本公會之會員能有優質之公會環境及權利,以共同創造幸福公會,同時亦期皆能謹遵本公會及遊戲經營方訂定之各項管理約束,特制定管理規章。
第二章 說明
第 2 條 本規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角色:會員於本公會會籍登記之角色。
二、分身角色:會員角色外之其他角色。
三、遊戲:仙境傳說線上遊戲。
四、玩家:於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擁有或借有帳號,得使用相關服務上線進行遊戲之玩家。
五、遊戲經營方:仙境傳說線上遊戲經營方。
第 3 條 玩家於遊戲中受本公會任一擁有加入權限者以遊戲系統邀請加入公會並同意為會員起,即視為其已閱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本規章及本公會各式規範。
第 4 條 本規章之行為,僅處分會員角色之行為。但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或其他規定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處分
第 5 條 處分之種類,如下:
一、警告:告誡會員。
二、除名:逐出公會並消滅會員之會籍。
三、退出:角色退出公會。
四、封鎖:禁止所有角色為會員並消滅會員之會籍。
第 6 條 有會員角色而處封鎖者,連帶除名。
第 7 條 處分自管理事務組認定事實並決議通過起為之。
第 8 條 處分確定時起,就受處分人之角色資訊、處分日期、處分原因及處分種類等資料,由管理事務組列冊。
第四章 再為會員
第 9 條 曾受處分而消滅會員之會籍者,申請會員應由管理事務組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為通過。但受封鎖處分且未撤銷封鎖處分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 10 條 封鎖之撤銷,封鎖事由輕者應由管理事務組全員同意;封鎖事由重大者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封鎖之撤銷,自同意後之次日起生效。
第一項封鎖事由之輕重判定,由管理事務組為之。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非遊戲經營方之程式
第 11 條 使用非遊戲經營方提供之程式進行或輔助進行遊戲者,處警告三次以上或除名。
第 12 條 意圖於前條行為判定查證時之後十分鐘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一、他人代為進行遊戲。
二、逃離現場。
三、離開遊戲。
四、對話視窗關閉。
五、未開啟1:1視窗。
六、其他作為躲避查證之理由。
第 13 條 分身角色使用非遊戲經營方提供之程式,且會員角色與其在同場景致生破壞遊戲公共秩序,處警告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第二章 上線
第 14 條 七日內上線次數低於或等於三次,處除名。但因故請假且遵照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次數計算,以為會員之角色為限。
第一項之上線次數之計算,其上線日期之判定以遊戲之公會系統組合員資訊上線日為準。
第 15 條 會員請假應於請假開始日前七日於管理事務組提供之管道為請假,單次以一年為限。
請假二十一日或以下,為短假;二十二日或以上,為長假。
第 16 條 長假之申請經管理事務組審查通過後,應於十四日內轉移公會,未為履行者,得除名。但公會長及副會長之請假,或因突發事故致臨時且長期無法轉移並經管理事務組審查認定符合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長假結束後,得優先回歸公會之權。
第 17 條 公會長及副會長請假應於請假之起始日前七日公告。公會長請假期間由副會長代行公會長職權及職務;副會長請假期間視需求由公會長決定其職權及職務代理人。
第三章 互動
第 18 條 會員無於能力所及時於公會內互動,處除名。但有無法互動之事由致無法互動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前條但書之事由,應自有該事由之事實之日起七日內以任意方式通知管理事務組。
第四章 分身
第 20 條 已有會員角色情形下,以分身角色為另一會員角色,處警告乙次並使分身角色退出。但因更換會員角色而有前述行為時,不在此限。
第 21 條 會員因更換會員角色而有以分身角色為另一會員角色時,自行為始一小時內無退出任一角色者,由本公會使原會員角色退出,後加入之分身角色繼承會員角色之身分。
第五章 適應
第 22 條 警告處分合計十次者,處除名。
第 23 條 曾受處分而消滅會籍者,再為會員連續二次受處分而消滅會籍,處封鎖。
第六章 退出
第 24 條 自為會員之日起滿三十日後未報備管理事務組即退出公會而放棄本公會之會籍者,處封鎖。
第 25 條 前條之報備,應明示合理緣由並以管理事務組線上提供之案件處理表單為之。但以遊戲內信件、悄悄話頻道或其他足使訊息直接送達管理事務組之方式為之者,效果與以案件處理表單為之者同。
第 26 條 前條之合理緣由,由管理事務組認定。但有以下緣由者,不得為合理緣由:
一、以分身角色進行遊戲。
二、以分身角色進行露天商店拍賣。
三、以分身角色進行收購商店收購。
四、以分身角色進行聊天室使用。
五、其他有其他方法而得不退出公會而退出公會之緣由。
第七章 行為
第 2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情節處警告三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一、故意釋放魔物致他人損失。
二、故意變換魔物致他人損失。
三、非組隊成員故意搶奪他人魔物侵害他人合理經驗值利益。
四、行為使他人對本公會心生畏懼、不悅或其他足生觀感不佳。
五、違反遊戲經營方管理規章。
六、得自由設定名稱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含不雅文字或損害本公會、會員、其他玩家、公會、團體、自然人或法人之聲譽或對其為侮辱。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前項情事受管理事務組認定非會員之過錯者,得減輕處分或免除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報請並經本公會准許者,免除處分。
第 28 條 故意以任何形式中傷他人或製造爭執,處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
第 29 條 故意以任何形式引起論戰或爭執且情節重大者,首謀者處警告五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間接為前項之行為者,處警告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前二項之參與者得依情節處警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
第 30 條 非會員為前三條所定行為而嫁禍於本公會或會員者,處封鎖並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八章 公會安全
第 31 條 因惡意或意圖為本公會不利而煽惑他人退出本公會,處除名或封鎖。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者,處除名。
第 32 條 以任何形式竊取或提供本公會秘密資料或訊息予第三方,意圖於本公會不利或利用之行為者,處封鎖。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者,處除名。
第 33 條 非會員為前二條所定行為而嫁禍於本公會或會員者,處封鎖並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九章 偽訊
第 34 條 創立與本公會名稱有足生使人混淆之角色者,處封鎖。
第 35 條 創立與本公會名稱有足生使人混淆之公會者,處封鎖。
第 36 條 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公會之名義,傳訊於會員或他人,足生使人混淆本公會訊息者,處封鎖。
第 37 條 非會員為前三條所定行為而嫁禍於本公會或會員者,處封鎖並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十章 交易
第 38 條 故意販售或贈與因侵占或詐欺而取得他人之財務或虛擬寶物予會員,經遊戲經營方認定確定或經中華民國之訴訟判刑確定者,處除名。
第 39 條 連續向本公會或其他會員無償索求虛擬寶物者,得依情節處警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會員自身損失者,由會員自行解決,本公會不擔任仲裁角色:
一、會員進行交易所造成之任何糾紛於本規章無特別規定。
二、主動贈與或有償、無償租借他人虛擬寶物。
第三編 附則
第 41 條 本規章之修改,自管理事務組會議通過後,由本公會之公會長公布後生效。
第 42 條 前條公布之內容,無規定施行日期時,自公布日起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