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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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施行
第一編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之會員能有優質之公會環境及權益,亦希望彼此能謹遵本公會及仙境傳說Online遊戲經營方訂定之各項管理約束,特制定管理規章。
第 2 條 本公會:─╪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
第 3 條 會員:─╪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會員。
第 4 條 分身:─╪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會員角色之其他角色。
第 5 條 遊戲:仙境傳說Online線上遊戲。
第 5-1 條 官方:仙境傳說Online線上遊戲經營方。
第 6 條 本規章:管理規章。
第 7 條 本規範:管理規章訂定之各章規範。
第 8 條 當玩家始為會員,即視為其已閱讀、了解本規章,並同意遵守本規章及各式規範。
第 9 條 本規章僅約束為會員之角色。但行為有危害公會安全、損及聲譽或足生造成本公會重大損失者,不在此限。
(刪除)
第 10 條 除名:將會員逐出公會,取消會員資格。
第 11 條 封鎖:禁止會員所有角色進入公會。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警告:告誡會員。
第二編 分則
第 14 條 為維持本公會秩序,並以達到公平、公正為目標,維持會員上線準則並熱絡會員互動,及其他本公會之優良狀況,特制定本規範。
第 15 條 使用非官方提供之程式進行或輔助進行遊戲者,處除名及封鎖。
意圖於前項判定所需之查證行為前後有下列躲避查證情事之一者,亦同:
一、 他人代為進行遊戲。
二、 逃離現場。
三、 離開遊戲。
四、 對話視窗關閉。
五、 未開啟1:1視窗。
六、 其他作為躲避查證之理由。
第 16 條 (刪除)
第 17 條 七日內上線次數低於或等於三次,處除名。但因故請假且遵照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次數計算,以為會員之角色為限;上線日期以遊戲內公會系統組合員資訊上線日為準。
(刪除)
第 18 條 (刪除)
第 19 條 會員請假應於請假開始日前七日於管理事務組提供之管道為請假,單次以一年為限。
(刪除)
請假二十日或以下,為短假;二十一日或以上,為長假。
第 20 條 申請長假,經管理事務組審查通過後,七日內無法上線一次或以上,應轉移公會。但公會長及副會長之請假,或因突發事故致臨時且長期無法遵照相關規定上線者,不在此限。
請假結束後,得優先進入或回歸權。
無履行本條第一項規定者,得除名。
第 21 條 公會長及副會長申請短、長假應於請假前七日公告,公會長請假期間由副會長代行公會長職權及職務;副會長請假期間視當時所需由公會長決定其職權及職務代行對象。
(刪除)
第 22 條 (刪除)
第 23 條 會員申請之請假緣由是否適宜及是否為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臨時且長期定義,由管理事務組審查之。
第 24 條 會員無於能力所及時於公會內互動,處除名。
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處分。
一、 會員未進行遊戲。
二、 電腦或設備故障。
三、 其他足以無法互動之理由。
第 25 條 分身為會員,處警告乙次及分身除名。
(刪除)
第 26 條 自為會員七日後無故退出公會者,處封鎖。
(刪除)
警告處分合計五次者,處除名。
曾受處分離會之會員,再為會員應由管理事務組全員同意,得為之。
第二次受處分離會,處封鎖,並不得解除之,且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27 條 為保障本公會及會員或其他玩家、公會或團體不因任何形式之行為造成身心靈或聲譽之侵害或剝奪,特制訂本規範。
第 27-1 條 本規範之對象,適用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第 28 條 (刪除)
一、 (刪除)
二、 (刪除)
三、 (刪除)
四、 (刪除)
第 2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除名及封鎖:
一、 釋放魔物。
二、 變換魔物。
三、 搶奪魔物。
四、 自身行為影響他人或使人心生畏懼或不悅及其他足生觀感不佳。
五、 與人發生爭執或論戰。
六、 違反官方管理規章。
七、 得自行設定名稱之內容違反公序良俗、含不雅文字或損害本公會、會員、其他
玩家、公會、團體或自然人之聲譽。
八、 (刪除)
九、 (刪除)
十、 (刪除)
十一、(刪除)
十二、違反法律。
十三、其他足生損害本公會、會員、其他玩家、公會、團體或自然人聲譽之情事。
前項情事事先由管理事務組准許者,不罰。
第 29-1 條 以任何形式意圖使造成他人不悅、中傷他人及造成之糾紛,處警告乙次以上、三次以下或除名。
第 29-2 條 以任何形式意圖引發論戰及爭執者,處除名及封鎖,參與者處警告三次。間接引發論戰及爭執者,處警告三次。
第 30 條 為維護本公會安全,不受任何人、公會或團體所侵害,特制訂本規範。
第 30-1 條 (刪除)
一、 (刪除)
二、 (刪除)
三、 (刪除)
四、 (刪除)
第 32-2 條 本規範之對象,適用第九條第一項之但書規定。
第 31 條 以任何形式意圖煽動他人退出本公會,處除名及封鎖。
第 32 條 以任何形式意圖分裂本公會者,處除名及封鎖。
第 32-1 條 以任何形式製造或引發會員對立或仇恨者,處除名及封鎖。
第 33 條 以任何形式損害公會和諧者,處除名及封鎖。
第 33-1 條 以任何形式竊取或提供本公會重要資料或資訊予第三方,為圖於本公會不利或利用之行為者,處除名及封鎖。
第 34 條 倘非會員個人或團體為本章所定之行為,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 34-1 條 有犯本章規定之情事但知情不報者,處除名。
第 35 條 (刪除)
第 36 條 (刪除)
第 37 條 (刪除)
第 38 條 為避免會員進行交易時衍生之問題,特制訂本規範。
第 39 條 連續向本公會或其他會員無償求取遊戲寶物者,處除名。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導致會員自身損失者,由會員自行解決,本公會不擔任仲裁角色:
一、 會員進行交易所造成之任何糾紛。
二、 主動贈與或租借他人虛擬寶物。
第 41 條 為確保公會倉庫使用基本權與公會倉庫之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第 42 條 公會倉庫使用權由事務幹部所得。
第 43 條 公會倉庫用於存放本公會所需之物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存放前項規定外之物品遭他人使用者,不得索賠。
第 44 條 會員捐贈物品予公會自捐贈日起七日或以下得索回,自七日起為本公會使用,不得索回。
第 45 條 以任何形式索取公會倉庫內遊戲寶物,為圖於本公會不利或索取利益,處除名及封鎖,並由管理事務組追討損失。
第 46 條 為確保公會系統運作正常,特制定本規範。
第 47 條 建立本公會系統,應由傳播事務組或管理事務組於三十日內制定相關規範,違者得解散系統。
第 48 條 (刪除)
第三編 終止協定
第 49 條 會員因各項因素而離開公會者,即刻起終止與本公會之協定,同時於即刻起,代表本公會與會員雙方不再因任何情事而展開任何違反法律、道德之各項行為,進而破壞或拒絕彼此。
以使雙方不因任何之因素而有所非正常行為為基礎,本公會將與離開公會之原會員和平共處。
第四編 修改
第 50 條 本規章之修改,自管理事務組會議通過後,由本公會之公會長公布之內容為主。
第 51 條 前條公布之內容,無規定施行日期時,自公布日起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