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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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全文修正
中華民國109年01月31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2月08日施行
第一編 總則
第 1 條 為保障─╪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之會員能有優質之公會環境及權益,亦希望彼此能謹遵本公會及RO新仙境傳說官方各項管理約束。另也代表本公會及會員雙方自為公會一員起即完全同意並願意完全信守─╪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管理規章所訂定之公會規範及公會制度。
第 2 條 本公會:─╪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
第 3 條 會員:─╪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會員
第 4 條 分身:─╪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會員之其他角色
第 5 條 官方:RO新仙境傳說官方
第 6 條 本規章:─╪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管理規章,並以天空公會管理規章為非正式簡稱。
第 7 條 本規範:─╪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管理規章訂定之各章規範
第 8 條 當會員同意進入公會後,即視為會員已閱讀、了解本規章,並同意遵守本規章及各式規範。
第 9 條 本規章僅約束為會員之角色。
倘非為會員之角色或身分之行為足以造成本公會損失,本公會得予處分。
第 10 條 除名:將會員逐出公會,取消會員資格。
第 11 條 黑名單:禁止會員所有角色進入公會。
第 12 條 封鎖:禁止會員所有角色進入公會系統。
第 13 條 警告:警告會員。
第二編 分則
第 14 條 為維持本公會秩序,並以達到公平、公正為目標,維持會員上線準則並熱絡會員互動,及其他本公會之優良狀況,特制定本規範。
第 15 條 使用非官方提供之程式進行或輔助進行遊戲者,予以除名及黑名單之處分。
第 16 條 意圖於前條判定所需之查證動作前後以下列躲避查證動作之一者,亦同:
一、 他人代為進行遊戲。
二、 逃離現場。
三、 離開遊戲。
四、 對話視窗關閉。
五、 未開啟1:1視窗。
六、 其他作為躲避查證之理由。
第 17 條 會員七日內上線次數總計需有四次,違者予以除名處分。
第 18 條 無法遵守前條所規定者,得請假。
第 19 條 會員請假需於請假開始日前七日於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提供之管道進行請假,單次以一年為上限。
請假期限屆滿而仍無法履行第十七條規定者,得請假。
請假二十日或以下者,為短假,二十一日或以上者,為長假。
第 20 條 申請長假,經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核准後,七日內無法上線一次者,該會員需轉移公會至候補暨額外幹部專用公會。
請假結束後,得優先進入或回歸權。
無轉移公會者,本公會得除名。
第 21 條 公會長申請短、長假需於請假前七日公告,期間由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及職務。
第 22 條 因突發事故導致臨時性且長期性無法遵守第十七條規定者,得不依第二十條履行。
第 23 條 會員申請之請假緣由是否適宜與是否為前條所規定之臨時性且長期性定義,由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審核之。
第 24 條 會員於能力所及時需於公會進行互動,違者予以除名處分。
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不處分。
一、 會員請假。
二、 電腦或設備故障。
三、 其他足以無法互動之理由。
第 25 條 禁止分身為會員。
分身加入者,本公會得將分身除名。
第 26 條 自為會員七日後無故退出公會者,予以黑名單處分。
自為會員二十一日或以下,經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判定不適本公會者,得除名。
警告處分合計五次者,得除名。
第 27 條 為保護本公會和會員以及任何人之名譽不受損害或剝奪,特制訂本規範。
第 28 條 本規範所定之行為,為足以造成本公會損失之行為,因此本規範之對象依第十條規定,為足以代表會員之身分,如下列:
一、 公會內遊戲角色。
二、 公會外遊戲角色。
三、 網路論壇帳號或角色。
四、 其他足以代表會員之身分。
第 29 條 前條所規定之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除名且視情節予以黑名單處分:
一、 釋放魔物。
二、 變換魔物。
三、 搶奪魔物。
四、 自身行為影響他人或使人心生畏懼或不悅及其他足生觀感不佳。
五、 與人發生爭執或論戰。
六、 違反官方管理規章。
七、 職稱內容違反公序良俗、任何不雅文字或毀損本公會或他人名譽。
八、 隊伍名稱違反公序良俗、任何不雅文字或毀損本公會或他人名譽。
九、 聊天室名稱違反公序良俗、任何不雅文字或毀損本公會或他人名譽。
十、 露天商店名稱違反公序良俗、任何不雅文字或毀損本公會或他人名譽。
十一、收購商店名稱違反公序良俗、任何不雅文字或毀損本公會或他人名譽。
十二、違反法律。
十三、其他足生毀損本公會或會員名譽之行為。
倘行為事先由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審核並允准,不罰。
第 30 條 為維護本公會安全,不為任何人所破壞,特制訂本規範。
第 31 條 以任何形式煽動他人退出本公會,足生造成本公會之損失,予以除名及黑名單處分。
第 32 條 以任何形式意圖分裂本公會者,予以除名及黑名單處分。
第 33 條 以任何形式損害公會和諧者,予以除名及黑名單處分。
第 34 條 本章所規定之行為,倘為非會員為之,由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 35 條 為確保會員不因彼此言論而造成本公會損失或會員身心靈損失,特制訂本規範。
第 36 條 以任何形式造成他人不悅、中傷他人及造成之糾紛者,予以除名處分。
第 37 條 以任何形式煽動他人退出公會或引發論戰者,本公會予以除名及黑名單處分、參與者警告二次處分。
第 38 條 為避免會員進行交易時衍生之問題,特制訂本規範。
第 39 條 持續向本公會或其他會員索取遊戲寶物者,予以除名處分。
第 4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導致會員自身損失者,由會員自行解決,本公會不擔任重裁角色:
一、 會員進行交易所造成之任何糾紛。
二、 主動贈與或租借他人虛擬寶物。
第 41 條 為確保公會倉庫使用基本權與公會倉庫之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第 42 條 公會倉庫使用權由本公會幹部所得。
第 43 條 公會倉庫用於存放本公會所需之物品,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因存放前項物品遭他人私自使用者,不得索賠。
第 44 條 自會員捐贈物品予公會起七日內得索回,七日後為本公會使用,不得索回。
第 45 條 掏空公會倉庫者,本公會予以除名及黑名單處分,且本公會保有索賠權。
第 46 條 為確保公會系統運作正常,特制定本規範。
第 47 條 凡建立本公會系統者,得於三十日內制定系統規範,違者警告乙次,達三次予以解散系統處分。
第 48 條 前條之系統規範,由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審核通過,得訂定施行日並施行。
第三編 終止協定
第 49 條 會員因各項因素而離開公會者,即刻起終止與本公會之協定,同時於即刻起,代表本公會與會員雙方不再因任何情事而展開任何違反法律、道德之各項行為,進而破壞或拒絕彼此。
以使雙方不因任何之因素而有所非正常行為為基礎,本公會將與離開公會之原會員和平共處。
第四編 修改
第 50 條 本規章任何之修改,將依天空公會管理事務組審核完畢後,由本公會之會長公布之內容為主。
第 51 條 本公會之公會長公布之修改內容,倘無特別規定正式施行日期,將於公布日起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