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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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0日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02月10日廢止(時效屆期)
第一編 總則
第 1 條 為使本公會於停止運作期間得就有業務處理必要之問題運作無礙,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基於公會重大管理事項及決策,適用事務權限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與事務權限或其他規範相悖者,依本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管理事務組。
第 5 條 本辦法所稱停止運作,係指公會停止重大繼續發展及停止公會整體運作,惟維持本公會最低運作。
第 6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之時間,定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九日,管理事務組得視情形延長之。
第 7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由管理事務組評估維持公會最低運作所需保留之必要事項,其餘均應依本辦法執行,其他本公會既有規範與本辦法相悖者,依本辦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管理
第 8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管理事務組業務停止執行:
一、招收會員。
二、會員請假之申請。
三、會員請假轉移公會至請假專責公會。
四、公會同盟之申請。
五、管理事務組各式定期會議。
六、公會案件之處理。
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本辦法施行前為請假之行為但申請未為審核者,以未通過論。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執行中或未執行者,停止執行。
第 9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管理事務組權責主管規範停止適用:
一、事務權限與本辦法相悖者,停止適用並依本辦法。
二、管理規章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至第二十六條規定。
第 10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管理事務組事務規範停止適用:
一、事務幹部選任免職辦法。
二、公會外交辦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
三、公會據點管理辦法。
四、公會長選舉罷免彈劾辭職辦法。
五、管理事務組會議運作辦法。
第 11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倘有會員欲更換公會角色或由請假專責公會轉移回本公會者,管理事務組應與會員約定時間並予協助。
第 12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加入之會員,自本公會停止運作結束後仍應遵照因本辦法停止施行而重新適用之各該規範,否則視為不同意本公會之各該規範,應處除名。
第二章 活動
第 13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活動事務組事務規範停止適用:
一、公會日常副本活動運作辦法。
第 14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活動事務組業務停止執行:
一、公會各式活動。
二、公會財務及各項資源之管理。
三、活動事務組各式定期會議。
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業務,由管理事務組執行。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執行中或未執行者,停止執行。
第 15 條 本公會既有之財務及各項資源非經管理事務組全員同意,不得動支、租賃、借用或使用。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6 條 公會倉庫之虛擬寶物有拍賣之必要者,得由管理事務組評估並為拍賣之處理。
前項之拍賣,應將拍賣所得之財務扣除拍賣實質成本後全額歸入本公會之財務。
第 17 條 公會倉庫之消耗品或其他項目之虛擬寶物於會員有實質助益且虛擬寶物消耗品單價在十萬遊戲幣以內或其他項目單價在一百萬遊戲幣者,得由管理事務組評估協助之並不適用第十五條規定。但以無財務能力進行遊戲以為支應者為限。
第 18 條 公會活動得由管理事務組主動策劃或會員向管理事務組提議或申請為官方活動之舉辦。
第 19 條 前條活動舉辦之經費,由管理事務組評估動支本公會財務或各項資源。但總計不得逾二千萬遊戲幣之價值。
第三章 傳播
第 20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傳播事務組事務規範之各條規定之處分得由管理事務組視情事減輕處分:
一、LINE群組規範。
二、Discord伺服器規範。
前項規定之處分,由管理事務組執行。
第 21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以下傳播事務組業務停止執行:
一、社群之管理。
二、本公會各式宣傳事項之策劃及執行。
三、傳播事務組各式定期會議。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業務,由管理事務組執行。
第一項各款規定有執行中或未執行者,停止執行。
第四章 事務幹部及事務組業務
第 22 條 管理事務組之人員自第五任期起除公會長及副會長外不得選任事務幹部。
活動事務組之人員自第五任期起不得選任事務幹部。
傳播事務組之人員自第五任期起不得選任事務幹部。
第 23 條 活動事務組自第五任期起完全停止執行業務及運作,本辦法未停止執行之業務移轉管理事務組。
傳播事務組自第五任期起完全停止執行業務及運作,本辦法未停止執行之業務移轉管理事務組。
第五章 程序
第 24 條 本公會停止運作期間,各項事務由管理事務組召開公會停止運作期間事務處理會議處理。但公會案件之處理遵照相關規範,不在此限。
前項之會議,由公會長召開或二位副會長共同連署召開之。
第 25 條 前條之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乙次。
第 26 條 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召開會議之決議,應依事項之性質及原目的業務主管事務組之權責分屬歸為各該目的業務主管事務組並為之公告。
第 27 條 第二十四條規定會議之決議,應作成會議紀錄。
第三編 附則
第 28 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經管理事務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全員同意為之。
第 29 條 本辦法修正之施行,無特別規定時自公布日起施行。
第 3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九日施行,管理事務組得視情形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