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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制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施行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事務權限第九條第三項制定之。
第 2 條 公會長之選舉,以管理事務組開設二階段線上表單為之。第一階段線上表單登記投票人資訊,並註記投票;第二階段線上表單由每位會員一票進行投票。
前項之二階段線上表單,應分屬不同線上表單檔案,第二階段線上表單之檔案不得有投票人之資訊,由第一階段線上表單結束後,另附第二階段線上表單之超連結,並供投票人數之查驗。
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線上表單之參與人數,第一階段高於第二階段時,不符之人數以廢票計算;第一階段低於第二階段時,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 3 條 投票人之資格,應為自為會員起三個月以上。
第 4 條 公會長之選舉,定為有需選舉之當年份十二月第一日起五日進行提名,提名結束後三日內被提名人應向管理事務組發表政見,再由管理事務組製作選舉公報公告五日,再為五日之投票。
投票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第 5 條 選舉代為投票或重複投票者,處除名,該投票以廢票計。
第 6 條 當選之公會長,任期自當次公會創會滿週年時上任。
當選之公會長,於上任前應於管理事務組選舉副會長及事務幹部。現任公會長或代理公會長無當次之選舉權。
第 7 條 公會長之罷免,應由會員向管理事務組申請,公告五日後開始連署。
連署應由前一次公會長之選舉人總額之五分之一連署,其連署自開始連署起為期二十日。連署有通過者,公告五日後進行五日之投票,投票以前一次公會長之選舉人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投票,有效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 8 條 前條罷免之公會長,應於七日內移交公會長予第一副會長,第一副會長缺位時予第二副會長。並由其代理公會長之職務至第五條規定方式選出公會長,選出之公會長,於選舉完畢後第十四日上任,並移交公會長予當選之公會長。
第 9 條 罷免之連署,由管理事務組於連署申請後之公告期間內,寄發會員驗證碼至為會員角色之遊戲郵件系統中,連署應持驗證碼為之。
連署之表單,應輸入角色名稱及前項之驗證碼。
第 10 條 連署時有重複連署或代為連署時,以無效論,並處警告二次。
第 11 條 公會長有犯本公會各式規範時,得彈劾。
第 12 條 彈劾之進行,由管理事務組為之。
第 13 條 彈劾之申請,應由管理事務組三分之一以上申請,或由前一次公會長之選舉人總額之二分之一以上申請。
前項之申請,應具明理由。
第 14 條 前條之申請通過者,由管理事務組召開會議,會議應由管理事務組組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彈劾始成立。
第 15 條 彈劾成立時,公會長應於三日內將公會長移交予第一副會長,第一副會長缺位時予第二副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移交予活動事務組組長,活動事務組組長缺位時,移交予傳播事務組組長。
前項移交完成後,應由管理事務組進行公會長補任選舉。
第 16 條 彈劾成立並於公會長移交後,應由管理事務組於三十日內召開會議,依相關規定加重處分受彈劾之公會長。
第 17 條 公會長辭職,應自辭職卸任起由副會長代理其職務至該任之任期結束。
第 18 條 公會長之辭職,,除足生阻礙本公會之發展或公會安全之虞外,管理事務組不得拒絕之。
第 19 條 公會長之辭職,應於辭職確定起,將公會長移交予第一副會長,第一副會長缺位時予第二副會長。並由副會長代理公會長之職務至第四條規定方式選出公會長,依第六條規定上任時,移交公會長予當選之公會長。
第 20 條 公會長之罷免、彈劾或辭職倘與第五條規定之選舉時間有距四個月或以上時,或管理事務組認應補選公會長時,得補選之。其補選之日期由管理事務組定之,投票之資格及提名、發表政見、公告選舉公報及投票之期程,依第三條至第四條規定。
第 21 條 公會長補選當選者,補任任期至當次公會創會滿週年前一日卸任,公會創會滿週年時,為下一任任期。
第 22 條 經選舉選出之公會長,應於其任期開始時,移交公會長。
第 23 條 公會長未於期限內移交公會長時,在不違反於本公會有重大損失之前提下,會員得不遵照本公會之各式規範至公會長移交公會長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