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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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0月10日制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0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施行
第 1 條 為明定及守護本公會據點之範圍,並維護會員使用據點之權利及本公會對其所有之一切權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如下:
一、 據點:係指本公會設立之供會員休憩、養息、交流或掛機之常駐地點。
二、 延伸據點:係指據點外特定範圍內,本公會尚有管理權限之範圍。
三、 遊戲:係指仙境傳說線上遊戲。
四、 其他公會:係指本公會外之遊戲內已創立之公會。
五、 團體:係指非公會之二人或以上之團體。
六、 常駐地點:係指團體之休憩、養息、交流或掛機且常駐之地點。
第 3 條 據點之位置,為普隆德拉西邊第一張地圖之普隆德拉原野地圖X座標三百四二,Y座標二百四十及X座標三百六四,Y座標二百六二串聯之方形範圍。
前項據點之位置,以邊界範圍向外延伸遊戲中游標五格為延伸據點。
第 4 條 於據點開設聊天室、露天商店或收購商店,處警告乙次。
聊天室、露天商店或收購商店之開設,應於Y座標二百四九以上之延伸據點開設。未於前述範圍開設時,初犯予以提醒,再犯處警告乙次,累犯處警告二次以上,四次以下。
前項適用之Y座標下限,以Y座標二百三十為限。
第 5 條 據點之變更,由管理事務組為之,非緊急危難或足生損害本公會利益時,應由會員表決之。
前項會員之表決,採相對多數決,並以記名為之。
第 6 條 其他公會不得以據點為其據點,有前述行為者,管理事務組應驅離之,未為履行者得經管理事務組定為敵對公會。但受管理事務組允准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團體不得以據點為其常駐地點,有前述行為者,應封鎖六十日並驅離之。但受管理事務組允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封鎖,以一日一次為限,在封鎖期間有再犯行為,其封鎖累加十日,並以累加十次為限。
前項之累加十次,在滿十次且封鎖期間有再犯行為或連續三期受第一項之處分,處永久封鎖。
前項之連續,以相連二次間不足十日為準。
第 8 條 前二條規定有驅離未為履行之情事時,應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
第 9 條 非會員於據點所為之行為,應受管理事務組允准,未為允准逕自行為且足生損及本公會利益或權益時,處封鎖並驅離之,封鎖結束日期自完成驅離後三十日解除。但與會員互動或交易者,不在此限。
前項驅離未為履行時,應由管理事務組通知其所屬公會或團體及為必要之行為,並處永久封鎖。
第 10 條 前條之行為,有損及自身利益或造成之損失,應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 11 條 受封鎖者有至據點時,應驅離並累加封鎖十日。
第 12 條 會員或玩家於據點因故致生損害角色經驗值或遊戲寶物及其他損失時,應由其自行負責。
第 13 條 以任何形式有危害據點或據點人員安全之虞者,處除名並視情節封鎖十日以上,一百日以下或永久封鎖。
第 14 條 每日一時至六時,無故以任何形式妨礙據點安寧者,處警告乙次以上,三次以下或除名。
前項之時間,以中華民國國家標準時間為準。
第 14-1 條 無故於據點重複施放技能或重複發言,處警告乙次以上,三次以下。
第 15 條 以任何形式嚴重妨礙據點秩序者,處除名及永久封鎖。
前項之嚴重妨礙據點秩序,係指惡意損害據點固有之安定秩序。
第 16 條 非會員違反本辦法時,除有特別規定外,情事輕者初犯予以提醒,再犯應驅離,並由管理事務組通知其所屬公會或團體處置並處封鎖一百日以上,二百日以下;情事重者應驅離,並由管理事務組通知其所屬公會或團體處置並封鎖二百日以上,三百日以下或永久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