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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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9月12日制定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2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9月14日施行
第 1 條 為定本公會與其他公會之交往規範,明定本公會外交之狀況,並期維護本公會之利益及交往之品質,及對特定情事為必要之作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集合地:係指本公會訂定之會員集合地。
第 3 條 其他公會:係指本公會以外已成立之遊戲公會團體。
第 4 條 本公會之集合地,除管理事務組允准外,其他公會不得以此為集合地。以此為集合地者,應由管理事務組成立案件處理小組合議解決之。合議未成時,得經管理事務組決議定為敵對公會並驅離之。
第 5 條 本公會之事務,其他公會不得干預之。
會員或以任何形式受其他公會指使或收受其他公會之一切利益而為干預本公會之事務,並意圖使之為有於該公會或其他公會之利益,處除名及封鎖,其行為之公會,得經管理事務組決議定為敵對公會。
第 6 條 有其他公會會籍之會員,於其他公會有違規情事而受處分確定時,得視情節處警告乙次以上、四次以下、除名或封鎖。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公會與公會之交往,應平等及互惠。但敵對公會不在此限。
第 8 條 秉持友善及互助,並有相近理念之公會依其意願與本公會交往,於管理事務組有正式交往關係及定為同盟公會之公會,為同盟。
第 9 條 同盟之交往,由管理事務組及由管理事務組領導會員為之。
第 10 條 為本公會之同盟公會,應符合下列事項全部。但同盟於本公會而言有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一、 理念相近。
二、 公會聲譽良好。
三、 公會總人數不含分身十人或以上。
四、 其他管理事務組認應評估事項。
第 11 條 同盟公會有以下情事之一時,得解除同盟。
一、 決策或行為足生造成本公會之危害。
二、 意圖損害本公會之秩序。
三、 意圖侵害本公會之權益。
四、 同盟公會聲譽毀損。
五、 其他管理事務組認得解除同盟之情事。
第 12 條 同盟應互負以下責任:
一、 相互扶助。
二、 增進彼此互動。
三、 平等互惠。
四、 資訊共享。
五、 提供援助。
第 13 條 有同盟公會會籍之會員,不得為事務幹部。
第 14 條 有同盟公會會籍之會員,違反同盟公會規定者,得視情節除名。
第 15 條 同盟間得互設公會代表。
前項之公會代表,限有同盟公會會籍之人員為之。
第 16 條 公會代表應加入本公會之任一系統,或為本公會之會員。
第 17 條 公會代表之職務,依下列:
一、 增進公會間之互動。
二、 傳遞公會間之訊息。
三、 提供公會交往之意見。
四、 處理本公會於同盟公會之事務。
五、 回報有違反本辦法之擁有同盟公會會籍之會員。
六、 保護本公會於同盟公會有會籍之會員。
七、 視管理事務組需求,參與解除同盟之評定。
八、 其他管理事務組定之職責或交代事項。
第 18 條 公會代表有以下情事時,本公會派出之代表應解職,並視情節處除名或封鎖:
一、 干預其代表公會之事務。但受其代表公會允准者,不在此限。
二、 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利益為對特定人或團體有利或不利之行為。
三、 違反相關規範。
四、 未履行其職務或所應履行之事項。
五、 其他管理事務組或同盟公會對其派出之公會代表認應處分之情事。
六、 事務幹部選舉罷免辭職彈劾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事。
第 19 條 與本公會有所嫌隙、理念不同或有其他行為足使公會間無法正常交往,侵害本公會或會員之權益,且於管理事務組定為敵對公會之公會,為敵對。
第 20 條 敵對之交往,依其對象由管理事務組定之。但其所定之交往,不得違反本辦法。
第 21 條 滿足以下情事之一時,得經管理事務組決議為敵對公會:
一、 決策或行為足生造成本公會之危害。
二、 意圖損害本公會之秩序。
三、 侵害本公會之權益及利益。
四、 視本公會為敵對公會。
五、 其他管理事務組認得敵對之情事。
第 22 條 敵對公會無前條所定之情事時,得經管理事務組決議解除敵對狀態。
第 23 條 有敵對公會會籍之玩家,不得為會員。已為會員者,得除名。
第 24 條 非因公務,有敵對公會會籍之玩家不得至本公會集合地。
第 25 條 非經管理事務組正式交涉之事項,其討論內容,為無效。
第 26 條 非受管理事務組授權之事務,會員與敵對公會之幹部直接或間接交涉,且足生造成本公會之危害者,處除名。
第 27 條 敵對公會有危害本公會或損及本公會利益之行為時,得由管理事務組為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