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0日施行
第 1 條 為避免事務組因職務所需行使職權時造成窒礙難行之情事,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如下:
一、職務:係指公會長、副會長或事務幹部依事務權限或相關規範所定之事務或應盡責任。
二、職權:係指公會長、副會長或事務幹部基於相關規範所賦予其執行職務所需之權限。
第 3 條 事務幹部職權之行使及職務之範圍,依事務權限或相關規範。
第 4 條 事務幹部職權之行使,以會員為限。但對非會員有行使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事務幹部執行職務時無正當理由未為配合應配合之行為者,處警告一次以上、五次以下。
第 6 條 會員於事務幹部執行職務時蓄意拖延時間,處警告二次以上,勸導不聽者,加重處分。
第 7 條 會員於事務幹部執行職務時有編造不實事實之情事而足生使事務組錯判之行為,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第 8 條 惡意阻礙事務組執行職務,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第 9 條 因故意行為致生造成事務組之職務或作業無法正常運行時,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第 10 條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刪除)
第 11 條 職權之行使,自行使時生效,並應報知各該業務主管事務組及管理事務組。
(刪除)
第 11-1 條 受處分而認有疑義者得自處分生效時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事務組申請重新審查。
前項之重新審查,為公會案件之範疇。
第 12 條 事務幹部未依職權範圍行使,或未依管理事務組授權行使者,視情節處警告三次以上、五次以下、除名或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