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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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制定
中華民國109年09月02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9月04日施行
第 1 條 為避免事務組因職務所需行使職權時造成窒礙難行之情事,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如下:
一、 職務:係指公會長、副會長或事務幹部依事務權限或相關規範所定之事務或應盡責任。
二、 職權:係指公會長、副會長或事務幹部基於相關規範所賦予其執行職務所需之權限。
第 3 條 事務幹部職權之行使及職務之範圍,依事務權限或相關規範。
第 4 條 事務幹部職權之行使,以會員為限。但對非會員有行使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事務幹部執行職務時無正當理由未為配合應配合之行為者,處警告三次或以上、五次以下或除名。
第 6 條 事務幹部執行職務時蓄意拖延時間,處警告二次或以上、四次或以下,勸導不聽者,處除名。
第 7 條 事務幹部執行職務時有編造不實事實之情事,足生使事務組錯判之行為,處除名及封鎖。
第 8 條 惡意阻礙事務組執行職務,處除名及封鎖。
第 9 條 因自身行為造成事務組之職務或作業無法正常運行時,處除名及封鎖。
第 10 條 事務幹部認有損公會秩序,危害公會聲譽或有違本公會各式規範時,得由管理事務組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所稱第三人,係指相關人員或委任志願合作之玩家。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不具本辦法或其他規範所賦予之職權。其秘密蒐集資料時,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秘密蒐集之資料,除管理事務組外,不得洩漏於其他人。
第三人之選任,由管理事務組案件處理小組為之。
蒐集資料結束後,由管理事務組終止與第三人之合作關係。但案件未結案時,得經管理事務組核准,得繼續合作關係。
第 11 條 職權之行使,應於行使後一日內由管理事務組核准,其未為核准時,無效。
前項之核准,逾期未為送達管理事務組者,以無效論。但管理事務組認有其行使之必要而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事務幹部未依職權範圍行使,或未依管理事務組授權行使者,視情節處警告三次以上、五次以下、除名或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