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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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0日施行
第 1 條 為使事務幹部盡心職責、勤於職務,不為造成公會發展停頓、效能減失及服務未盡之行為,並以此銘記謹守,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本公會之事務幹部。但公會長及副會長不在此限。
第 3 條 事務組組長外之事務幹部之選任,由出席人員提名並表決後列其名單及職掌,報請管理事務組同意後,由公會長任命之。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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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選任之被提名人應符合下列條件全部:
一、現為會員一百日或以上。
二、警告合計未滿二支。
三、符合該事務幹部所需能力。
四、恪守本公會之創會宗旨及核心理念。
五、熟悉本公會各式規範。
六、一年內未申請長假逾二次,且單次未逾四十五日。
七、得以所屬事務組之會議方式進行會議。
八、品德優良。
九、積極參與公會事務。
第 5 條 事務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管理事務組免職。
一、未盡職務。
二、未盡交代事項。
三、未依授權行其職務。
四、未積極參與公會事務。
五、洩漏事務秘密。
六、違反前條規定。
前項之免職,應由出席人員提起,經表決有效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免職。
第 6 條 被免職人自免職確定起七日由公會長免職。
被免職人於未免職期間有為圖於本公會不利之行為,處封鎖。
第 7 條 事務幹部之辭職,應至管理事務組遞交辭職申請。除有造成阻礙本公會發展及公會安全之虞外,管理事務組不得拒絕之。
管理事務組應於七日內准駁辭職申請,並以次日為生效日。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
(刪除)
第 8 條 違反本公會各式規範之事務幹部,應由管理事務組彈劾,並加重處分。
前項之加重處分,以警告加重二倍、除名加重為封鎖為限。
第 9 條 事務幹部自喪失本公會之會籍時起立即免職。
前項之喪失本公會之會籍,因自主退出公會而放棄本公會之會籍者者處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