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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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7月16日制定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6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8月01日施行
第 1 條 為使事務幹部盡心職責、勤於職務,不為造成公會發展停頓、效能減失及服務未盡之行為,並以此銘記謹守,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本公會之事務幹部。但公會長及副會長不在此限。
第 3 條 事務幹部之選舉,由出席人員提名,經表決有效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任命。
事務幹部定每年一月擇日改選,二月十日上任,任期一年。
非前項改選任命之事務幹部,任期自任命起至當屆事務幹部任期結束止。
第 4 條 前條選舉之被提名人應符合下列條件全部:
一、 現為會員一百日或以上。
二、 警告合計未滿二支。
三、 符合該事務幹部所需能力。
四、 恪守本公會之創會宗旨及核心理念。
五、 熟悉本公會各式規範。
六、 一年內未申請長假。
七、 得以所屬事務組之會議方式進行會議。
八、 品德優良。
九、 積極參與公會事務。
第 5 條 事務幹部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管理事務組罷免。
一、 未盡職務。
二、 未盡交代事項。
三、 未依授權行其職務。
四、 未積極參與公會事務。
五、 洩漏事務秘密。
六、 違反前條規定。
前項之罷免,應由出席人員提起,經表決有效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罷免。
第 6 條 被罷免人自罷免確定起七日由管理事務組免職。
被罷免人於未免職期間有為圖於本公會不利之行為,處除名及封鎖。
第 7 條 事務幹部之辭職,應至管理事務組遞交辭職申請。除有造成阻礙本公會發展及公會安全之虞外,管理事務組不得拒絕之。
管理事務組應於七日內准駁辭職申請,並以次日為生效日。逾期未為決定者,視為同意辭職,並以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
前二項之生效日起七日,由管理事務組免職。
第 8 條 違反本公會各式規範之事務幹部,應由管理事務組彈劾,並加重處分。
前項之加重處分,以警告加重二倍、除名加重為封鎖為限。
第 9 條 事務幹部自喪失會員資格起立即免職。
前項之喪失會員資格,主動退出公會者處封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