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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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0日施行
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 本公會定名─╪幻想天空╭Midgard╗公會。
第 2 條 具有本公會會籍者為本公會會員。
第 3 條 自為會員起,即視為其已閱讀、了解並同意願意遵守本公會各式規範。
第 4 條 本公會之標誌,非經管理事務組提議,全體會員複決者,不得變更之。變更時,不得變更為圖像互換格式之標誌。
第 5 條 本公會之據點,非經管理事務組提議,全體會員複決者,不得變更之。但有緊急危難或因重大因素有其變更之必要時,得由管理事務組決議變更。
第 6 條 本公會依職務之類別,分成專司其職務之團隊,為事務組。
第 7 條 除公會長及副會長外之事務組之組長、組員及專案小組組員,為事務幹部。
第 7-1 條 公會長、副會長及事務幹部之任期起始日,定每年二月十日;任期終了日定隔年二月九日。
第 8 條 就事務組之職務範圍內訂定之規範,為事務規範。
第 9 條 事務組制定之任何形式規範,牴觸事務權限者,無效。
前項所定之規範,為不適用事務權限或其任一條規定者,無效。但係因緊急危難或公會重大事項管理事務組認有前述之必要時,不在此限。
第二章 管理
第 10 條 管理事務組為管理本公會及統籌各項事務之事務組。
第 11 條 管理事務組設公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非管理事務組之其他事務組組長二人,組員若干人及專案小組若干個。
第 12 條 管理事務組組長,由公會長擔任。
公會長對外代表本公會。
公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及職務至任期屆滿。公會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管理事務組依相關規定選舉代行其職權及職務人至任期屆滿。
第 13 條 公會長除因罷免、彈劾或辭職外,不得改選。
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限,由公會長提名,經管理事務組同意任命之。
公會長及副會長之選舉、罷免、彈劾或辭職,由管理事務組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14 條 公會長得就緊急事務所需,發布緊急權限命令。
前項緊急權限命令之履行,得就各式規定或事務短暫性及臨時性變更。
緊急權限命令之發布,應於七日內提交管理事務組追認,倘管理會議不同意時,該緊急權限命令立即失效。
第 15 條 公會長除犯封鎖之罪責外,非經罷免、彈劾或辭職,不受本公會各式規範之訴究。
第 15-1 條 管理事務組之事務幹部,由管理事務組組長參酌副會長之意見後為之提名並經同意後,由公會長任命之。
第 16 條 管理事務組之職務,如下:
一、公會規定或權限命令之修改、發布或廢止。
二、前款權限命令之履行,得就各式規定或事務直接性、短暫性或臨時性變更。
三、公會長辭職准駁。
四、就前款規定核准後任命代理公會長直至公會長選舉上任止。其選舉以事務規範定之。
五、議決本公會與其他公會之同盟、敵對、協助、協商或邀請事項。
六、議決有關公會發展之重大事項。
七、副會長之提名、遴選、任命、免職、罷免及彈劾。
八、副會長辭職准駁。
九、事務幹部人事同意、免職、罷免及彈劾。
十、會員處分。
十一、 追認緊急權限命令。
十二、 准駁、討論或修改本公會各事務組會議通過之議決內容。
十三、 各事務組之職務範圍直接性修改。
十四、 處理本公會或相關之事務。
十五、 處理管理事務組之事務。
十六、 調解事務組之糾紛。
十七、 處理會員案件。
十八、 其他重要事項。
前項之職務,會議由管理事務組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17 條 公會長得就臨時事務所需,或經管理事務組組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由公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第 18 條 副會長缺位時,由公會長決定更換副會長。
第 19 條 管理事務組組員有依職務之職掌,為相關職務之權。
第 20 條 管理事務組有規範事務幹部之權,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1 條 管理事務組得調解糾紛,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2 條 管理事務組專案小組,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3 條 管理事務組得請求帳號所有人同意,列管公會事務用之遊戲角色,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三章 活動
第 24 條 活動事務組為負責本公會各項活動,及其相關事務之事務組。
第 25 條 活動事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及專案小組若干個。
第 26 條 活動事務組組長由公會長選任,任期一年。
活動事務組組長缺位時,由公會長任命一人,代行其職權及職務。
前項代行職權及職務之期間,以活動事務組組長復位前為限,無復位時以當時任期為限。
第 26-1 條 活動事務組之事務幹部,由活動事務組組長提名並經管理事務組同意後,由公會長任命之。
前項之任命,任期依活動事務組之組長。
第 27 條 活動事務組之職務,如下:
一、討論、籌備及帶領本公會活動。
二、依本公會之狀況決議活動之進行。
三、訂定及執行前二款規定之活動相關規範及事務。
四、處理活動事務組之事務。
五、其他活動事務相關事項。
前項之職務,會議由活動事務組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8 條 活動事務組有公會活動帶領之權。
第 29 條 活動事務組有公會資金保管及運用審查之權。
第 30 條 活動事務組組員有依職務之職掌,為相關職務之權。
第 31 條 活動事務組專案小組,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32 條 活動事務組得請求帳號所有人同意,列管活動事務組事務用之遊戲角色,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33 條 活動事務組各項討論結果,經管理事務組同意後生效。
第四章 傳播
第 34 條 傳播事務組為負責進行本公會宣傳事務、管理本公會系統,及其相關內容之事務組。
第 35 條 傳播事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及專案小組若干個。
第 36 條 傳播事務組組長由公會長選任,任期一年。
傳播事務組組長缺位時,由公會長任命一人,代行其職權及職務。
前項代行職權及職務之期間,以傳播事務組組長復位前為限,無復位時以當時任期為限。
第 36-1 條 傳播事務組之事務幹部,由傳播事務組組長提名並經管理事務組同意後,由公會長任命之。
前項之任命,任期依傳播事務組之組長。
第 37 條 傳播事務組之職務,如下:
一、協助本公會宣傳事務。
二、本公會之社群管理事務。
三、處理傳播事務組之事務。
四、其他傳播事務相關事項。
前項之職務,會議由傳播事務組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38 條 傳播事務組組員有依職務之職掌,為相關職務之權。
第 39 條 傳播事務組專案小組,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40 條 傳播事務組各項討論結果,經管理事務組同意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