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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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07月08日制定
中華民國109年07月08日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5日施行
第 1 條 為使本公會正常運作,並持有效之分工,明定事務組之權限及職掌,特制定事務組權限。
第 2 條 事務組:本公會依職權及職務之類別分之組別。
第 3 條 事務幹部:事務組之組長、組員、分職務之組員及分性質之小組組員。
第 4 條 事務規範:就事務組職務範圍內訂定之規範。
第 5 條 其餘用詞依管理規章第二章之相關定義。
第 6 條 管理事務組為管理本公會之事務組。
第 7 條 管理事務組設公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分職務之組員若干人及分性質之小組若干個。
第 8 條 管理事務組組長,由公會長擔任。
公會長缺位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及職務至任期屆滿。管理事務組組長、副會長均缺位時,由管理事務組選舉代行其職權及職務人。
第 9 條 管理事務組之管理大會職權,如下:
一、 公會規定或權限命令之修改、發布及廢止。
二、 前款權限命令之履行,得就各式規定或事務直接性、短暫性或臨時性變更。
三、 公會長主動請辭核准。
四、 就前款規定核准後且公會長卸任前,任命代理公會長或下一任公會長。
五、 決議本公會與其他公會之同盟、敵對、協助、協商或邀請事項。
六、 議決有關公會發展之重大事項。
第 10 條 管理事務組之管理會議職權,如下:
一、 事務幹部人事提名、遴選、任命、免職、罷免及彈劾。
二、 會員處分。
三、 追認緊急權限命令。
第 11 條 管理事務組之公會事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 副會長之提名、遴選、任命、免職、罷免及彈劾。
二、 副會長主動請辭核准。
三、 核准、否決或討論本公會各事務組會議通過之議決內容。
四、 各事務組之職務範圍直接性修改。但不得為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定之事項。
五、 本公會之事務。
六、 就第九條至第十條規定之事務給予建議。
七、 其他第九條至第十條規定未定且為本公會相關之事務。
第 12 條 管理事務組之事務組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 管理事務組之事務。
二、 調解事務組之糾紛。
第 13 條 管理大會及管理會議之進行,由公會長及副會長為之;公會事務會議及事務組務會議之進行,由管理事務組全體組員為之。
第 14 條 公會長得就緊急事務所需,發布緊急權限命令。
前項緊急權限命令之履行,得就各式規定或事務短暫性及臨時性變更。
緊急權限命令之發布,需於七日內於管理事務組之管理會議追認,倘管理會議不同意,該緊急權限命令立即失效。
第 15 條 公會長得就臨時事務所需,或經管理事務組組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由公會長召開臨時會議。
臨時會議討論之內容,不得為第九條規定之事項。
第 16 條 公會長不得改選。但公會長主動請辭不在此限。
副會長任期以一年為限,改選時由公會長提名,經公會事務會議同意後任命之。
第 17 條 副會長均缺位時,由公會長決定更換副會長。
第 18 條 管理事務組組員有依職務之職掌,為相關職務之權。
第 19 條 管理事務組有規範事務幹部之權,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0 條 管理事務組得調解糾紛,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1 條 管理事務組分性質之小組,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2 條 管理事務組得列管公會事務用之遊戲角色,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23 條 活動事務組為負責本公會各項活動,及其相關內容之事務組。
第 24 條 活動事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職務之組員若干人及分性質之小組若干個。
第 25 條 活動事務組組長任期以一年為限,改選時由活動事務組之組員提名並選舉,選舉最高票者經管理事務組同意後任命。活動事務組組長卸任後,為活動事務組組員。
活動事務組組長缺位時,由活動事務組組員選舉一人並經管理事務組同意任命後,代行其職權其職務至任期屆滿。
第 26 條 活動事務組之互動活動會議職權,如下:
一、 討論、籌備本公會一般活動及慶典活動。
二、 依本公會之狀況決議活動之進行。
三、 訂定及執行前二款規定之活動相關規範及事務。
第 27 條 活動事務組之副本活動會議職權,如下:
一、 討論、籌備本公會之日常副本活動及週間副本活動。
二、 訂定前款規定之活動相關規範及事務。
第 28 條 活動事務組之事務組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 活動事務組之事務。
第 29 條 活動事務組有公會活動帶領之權。
第 30 條 活動事務組有公會資金保管及運用審查之權。
第 31 條 活動事務組組員有依職務之職掌,為相關職務之權。
第 32 條 活動事務組分性質之小組,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33 條 活動事務組得列管公會事務用之遊戲角色,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34 條 活動事務組各項討論結果,經管理事務組核准後,得生效。
第 35 條 傳播事務組為負責進行本公會宣傳事務、管理本公會系統,及其相關內容之事務組。
第 36 條 傳播事務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職務之組員若干人及分性質之小組若干個。
第 37 條 傳播事務組組長任期以一年為限,改選時由傳播事務組之組員提名並選舉,選舉最高票者經管理事務組同意後任命。傳播事務組組長卸任後,為傳播事務組組員。
傳播事務組組長缺位時,由傳播事務組組員選舉一人並經管理事務組同意任命後,代行其職權其職務至任期屆滿。
第 38 條 傳播事務組之傳播會議職權,如下:
一、 協助本公會宣傳事務。
二、 本公會之系統管理事務。
第 39 條 傳播事務組之事務組務會議職權,如下:
一、 傳播事務組之事務。
第 40 條 傳播事務組組員有依職務之職掌,為相關職務之權。
第 41 條 傳播事務組分性質之小組,其規定以事務規範定之。
第 42 條 傳播事務組各項討論結果,經管理事務組核准後,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