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想天空╭Midgard╗管理事務組
公會章則資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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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制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2月10日施行
第一章 目的及說明
第 1 條 為確定本公會資源之管理便利,特制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資金:指本公會於遊戲中所有之遊戲幣資源。
二、倉庫:指遊戲系統之公會倉庫系統內非遊戲幣之虛擬寶物資源。
三、公會資源:前二款規定之統稱。
四、事務:指本公會各事務組之對外執行之業務。
五、活動:指本公會所辦之活動。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活動事務組。
第 4 條 公會資源之使用,以本辦法或其他規範有規定者為限。
第二章 公會資源
第一節 資金
第 5 條 資金之儲存,由公會長擇一遊戲帳號或角色存放。
第 6 條 非依本辦法、其他相關規範之規定或事務組之決議,不得變更資金。
第 7 條 資金之變更,應製作明細表置於可使會員察視之位置。
前項之位置,以線上網路方式為限。
第 8 條 前條之明細表,應載明變更日期、變更類別、登記人、變更金額、變更說明、資金餘額及備註。但無備註之需者,得免載明備註。
第二節 倉庫
第 9 條 倉庫貯存之虛擬寶物,非依本辦法、其他相關規範之規定、事務組之決議或活動事務組授權,不得使用。
第 10 條 公會長、副會長、活動事務組或其他事務幹部得就弱勢會員之需求,逕自取出倉庫消耗品分類價值單價一千元遊戲幣以內之虛擬寶物供其使用。
第 11 條 公會長、副會長、活動事務組或其他事務幹部得就會員角色轉職或任務之需求,逕自取出倉庫相關虛擬寶物供其使用。
第 12 條 會員就製作物品性質之技能,有材料之虛擬寶物需求且倉庫有其材料者,得向本公會以以下方式之一申請使用:
一、以當時市場價格之遊戲幣百分之七十向本公會收購。但弱勢會員得以當時市場價格之遊戲幣百分之五十向本公會收購。
二、製作之完成品,應有材料取出可製作之總量十分之一之單位數量交付本公會。但弱勢會員得以材料取出可製作之總量二十分之一之單位數量交付本公會。
前項之製作物品,以自用者為限。
第 13 條 倉庫貯存私人之虛擬寶物而遭受使用者,其損失由置入人自負,不得以之對抗本公會、事務幹部、取出人或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 來源
第 14 條 公會資源之來源,如下:
一、活動所得。
二、販售倉庫虛擬寶物所得。
三、捐贈所得。
四、其他來源。
第 15 條 捐贈之公會資源,由贈與人主動聯繫活動事務組為之。
第 16 條 前條之捐贈行為,自贈與人為贈與之意思表示時起,即代表贈與人已知悉本辦法所定有關捐贈之相關規定。
第 17 條 捐贈之公會資源,贈與人於贈與之日始算七日,得撤銷贈與行為並收回資源,逾期未為行使者歸本公會所有。
第 18 條 捐贈之公會資源,贈與人於贈與日之日始算七日內受處分而消滅本公會之會籍或退出公會而消滅本公會之會籍,且未為前條規定撤銷贈與行為者,應自事實發生日或事實發現日始算七日內將贈與物以遊戲內信件系統寄還贈與人。
第 19 條 本公會為前條之寄還後七日,寄還信件因收件人未讀取或未領取而受遊戲系統退回者,內容物歸本公會所有。
第 20 條 捐贈所得之公會資源,應製作明細表。但公會資源已依不同項目為相關明細表之製作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使用
第一節 說明
第 21 條 公會資源之使用,除本辦法規定外,其他規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2 條 公會資源之綜合使用,依使用之標的性質分事務經費、活動經費、特別經費及特別功能經費。
第二節 事務經費
第 23 條 事務組就業務所需,有執行事務且公會資源協助之需求時,得列使用計畫向活動事務組申請事務經費並為審核。
第 24 條 事務經費,單一事務總計以一千萬遊戲幣或當時市場價格一千萬倉庫之虛擬寶物價值為限。但經活動事務組會同該業務主管事務組會議後認得超額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執行事務後所剩事務經費,應交由活動事務組歸由本公會。
第三節 活動經費
第 26 條 活動事務組就業務所需,有執行活動之需求時,得於活動計畫書檢具經費使用規劃,申請活動經費並為審核。
第 27 條 活動經費,單一活動以三千萬遊戲幣或當時市場價格三千萬倉庫之虛擬寶物價值為限。但經活動事務組認得超額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本公會之活動進行中,因活動經費不足而有超額支出者,超額部分得檢具明細或證明自活動結束日始算七日內為事後活動經費之申請。
第 29 條 前條之超額支出而事後經費申請者,單一活動不得逾一千萬遊戲幣或當時市場價格一千萬倉庫之虛擬寶物價值。但經活動事務組認得超額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30 條 活動進行完畢後所剩活動經費,應交由活動事務組歸由本公會。
第四節 特別經費
第 31 條 目的業務主管事務組得就事務或活動有特別之需求,向活動事務組為特別經費之申請。
第 32 條 前條所謂特別之需求,係指事務或活動執行中對本公會有對本公會內部之重大利益,但各該經費已使用完畢且不敷使用者。
第 33 條 特別經費之申請,單一項目以二千萬遊戲幣或當時市場價格二千萬倉庫之虛擬寶物價值為限。
第 34 條 申請特別經費所用之各該使用標的事務或活動執行或進行完畢後所剩經費,應交由活動事務組歸由本公會。
第五節 特別功能經費
第 35 條 目的業務主管事務組得就特別之目的,向活動事務組為特別功能經費之申請。
第 36 條 前條所謂特別之目的,如下:
一、援助同盟公會。
二、緊急危難案件。
三、本公會有存續危機時之應用。
四、其他於本公會對外有重大利益或對外或對內有重大危害時之應用。
第 37 條 特別功能經費之申請,單一項目以五千萬遊戲幣或當時市場價格五千萬倉庫之虛擬寶物價值為限。但經活動事務組認得超額申請者,不在此限。
第 38 條 特別功能經費之申請,應檢附申請書及具明使用目的,並應述明目的或對象標的對本公會之重大利害之影響。
第 39 條 申請特別功能經費所用之各該使用標的目的執行或進行完畢後所剩經費,應交由活動事務組歸由本公會。
第五章 審核
第 40 條 公會資源使用申請之審核,應經活動事務組同意後交付公會長核認,為通過。
第 41 條 特別功能經費申請之審核,應由活動事務組會同各該業務主管事務組及管理事務組審核。
第 42 條 活動事務組應自申請送達日起算二十日內為審核,逾期未為審核者,以通過論。但活動事務組認審核期間逾申請目的之執行日期者,得逕為不通過之決定。
第 43 條 活動事務組為公會資源使用申請之審核時,就申請人遞交申請書及其相關文件之缺漏,得通知申請人自通知之日始算七日內補件申請,逾期未為補件者,為不通過之決定。
第 44 條 公會資源使用申請之審核,公會資源不足而無法支應時,活動事務組得逕為不通過之決定。
第 45 條 審核結果應由活動事務組以線上網路方式通知申請人。但無相關之聯繫方式時,採遊戲內直接通知。
第六章 罰則
第 46 條 因職務可近用之性質而竊盜或侵占公會資源者,處警告五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因收受賄賂或利益交換而為前項行為者,處除名或封鎖。
第 47 條 未經活動事務組許可而以資金收購虛擬寶物或販售倉庫之虛擬寶物者,處警告三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第 48 條 公會資源使用之申請通過後,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者,處警告三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第 49 條 公會資源使用之申請通過後,有圖利其他公會或團體者,處警告五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第 50 條 公會資源使用之申請通過後,有圖利敵對公會者,處除名或封鎖。
第 51 條 前三條規定之行為,所造成本公會之損失者,得由活動事務組究其損失。
第 52 條 使用剩餘公會資源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九條規定歸由本公會者,處警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並得每七日累計處分至將使用剩餘公會資源歸由本公會時止。
前項之處分,因總計警告達十次而受除名時,所剩未歸還之公會資源由活動事務組追討之。
第 53 條 事務幹部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於二十日內為審核者,處警告三次以下。但因系統出錯或不可歸咎之事由致活動事務組未接收申請者,不罰。
第七章 修正及施行
第 54 條 本辦法之修正,應經活動事務組會議通過後,公會長公布。
第 55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活動事務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