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13
親愛的會員,大家好:
因應管理規章不備,管理部於今年初啟動管理規章修正程序,歷經三個月召開數次會議及審查,終於在2026年4月10日決議通過,今日正式公告,並定較常緩衝期間,將自2026年6月1日再開始施行本次修正通過的管理規章。
本次修正,考量到遊戲生活型態在這幾年間已然面臨重大轉變,然而公會規定卻仍依舊在舊時代的遊戲生活型態模式下進行規制,不免有難以在當代遊戲生活中適用的情形,故除延續原本管理規章部分規定外,尚針對部分規定進行調整,使管理規章更全面,且在適用上更具彈性空間,以下為主要變動:
一、上線部分
會員請假上限從1年縮減為「3個月」,避免會員長期請假,且避免公會需因已無請假需求而進行撤銷請假的結果。
為避免公告擾民,公會長及副會長請假在「14日內免公告」,以達到公會管理和會員訊息通知的平衡。
目前已請假超過3個月的會員不受影響,但本次請假結束後將無法再進行3個月以上的請假。
增加處分裁量空間,按會員違規情節從原有的一律除名改為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
二、互動部分
實際定義互動,補足原有互動定義的不足,但定義內容則與現行公會政策一樣。
實際規範「社群互動行為不列入互動認定」,以保障遊戲內互動的公會政策。但在「社群作為輔助遊戲進行的用途」或「遊戲內有在進行互動」的情形下,會員在社群的互動可以例外認列為互動,以此平衡會員遊戲內及社群互動。(與現行公會政策一樣,僅正式規範補充)
增加處分裁量空間,按會員違規情節從原有的一律除名改為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
角色在公會據點閒置(掛網)時,屬於不能互動情形,可以不用互動。在公會據點以外地區閒置(掛網)時,除非管理明確知悉,否則不能受到此規定保護,此規定是為鼓勵會員回公會據點,並避免會員角色閒置(掛網)造成誤會。
三、警告銷除
增加警告銷除規定,每90日內沒有再受警告處分可以銷除一次警告。
銷除警告的日期從被記警告的次日起算,每90日銷除後重置,期間如果有再受警告處分將重新計算,直至全數警告銷除為止。
四、行為部分(本章為本次修正重點)
增加霸凌規定,補足原有規定不足。
增加騷擾規定,補足原有規定不足。
增加性騷擾規定,補足原有規定不足。
增加損害公會名譽或公會遊戲秩序通用性規定,以因應不同的情況,補足原有規定不足。
五、交易部分
修正原有的部分用詞。
增加會員交易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的條款,以強調會員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交易。
會員間的交易在「為圖自己利益並且對價顯失公平」的情況下,會員應有「告知義務」,以保護不利益之一方,以維持公會內部交易秩序。但如果相對人明示或默示同意,或者相對人亦為圖自己利益,則不適用此規定,以確保會員交易自由盡量不受公會為維持公會內部秩序的拘束。
維持「會員交易糾紛公會不介入仲裁」的原則,但「會員請求公會案件處理」時,仍得視部份情形給予適度處分。
六、社群部分
制定社群規定的通用性規則,但如果社群規定有另定不同規則,則依照社群規定適用。
會員退出公會需退出社群。(但目前公會Discord伺服器政策為不用退出社群,由管理部認定不宜繼續留在社群內時才予以強制退出,故目前Discord不適用相關規定)
七、其他部分
循公會重啟經營前舊管理規章規定,恢復「緊急權限命令」規定,使公會長可以在緊急時立即因應。但為了避免濫用,定有予以比舊管理規章時期更具嚴格程序和效期的程序性規定。
如果公會有發布任何減輕會員負擔的政策(可不用遵守特定規定情況),盡管沒有權限命令也可以適用,以此保障會員。
在公會的宣導政策上,如果有對管理規章進行相關補充時,在不逾越管理規章文義的情況下,視作補充功能,以盡可能使會員瞭解管理規章的規範、運作和適用。但為了避免濫用,僅在「不違反管理規章文義」的情況下適用。
區分處分種類,新增事務處分規定,任何公會事務管理行政上處分均屬事務處分,以與一般處分區別。
在會員違反上線或互動的情況下,如果尚未處分,在處分前有上線、30日內曾參與公會活動、互動或未來3個月內有報名參與公會活動時,得暫緩處分。
處分在以最低警告處分時,行為和處分不相當狀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處分,避免小過大罰情形。
管理規章全文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規例
第 1 條 為明確規範會員在公會期間之行為以保障會員可預見性並俾利公會管理,以模擬法治之遊戲方式促進會員參與公共事務及保障會員權利,共同建構幸福公會,特制定管理規章。
第 2 條 本規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角色:會員於本公會會籍登記之角色。
二、分身角色:會員角色外之其他角色。
三、遊戲:仙境傳說線上遊戲。
四、玩家:於遊戲擁有或得實際操作之帳號,並得使用相關服務上線進行遊戲之玩家。
五、遊戲經營方:仙境傳說線上遊戲經營方。
第 3 條 玩家於遊戲中之遊戲系統上同意加入公會起為會員,即視為其已閱讀、瞭解並同意遵守本規章及本公會各式規範。
第 4 條 會員之身分,始於加入公會,終於因處分或主動離開公會。
第 5 條 本規章之行為,僅規範並處分會員角色行為。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6 條 分身角色違反以下規定之一,亦罰:
一、行為章。
二、公會安全章。
三、偽訊章。
第二章 處分
第 7 條 處分之種類,如下:
一、事務處分:公會事務管理上處分。
二、警告:告誡會員。
三、除名:逐出公會並消滅會員之會籍。
四、退出:角色退出公會。
五、封鎖:禁止所有角色為會員並消滅會員之會籍。
第 8 條 有會員角色而處封鎖,應連帶除名。
第 9 條 處分自認定事實並決議通過起執行。但自決議通過之次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處分原因視同消滅,不得執行。
第 10 條 對於現在受處分會員之行為損害程度較低,以最低程度之警告處分仍不相當,得減輕或免除處分。
第 11 條 對於現在受處分會員有下列情事,得暫緩處分:
一、因執行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處分而尚未執行,上線日於三日內曾有上線。
二、因執行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處分而尚未執行,於三十日內有參與公會活動或未來三個月內有報名公會活動。
第 12 條 處分確定時起,就受處分人之角色資訊、處分日期、處分原因及處分種類等資料列冊管理,必要時得公布之。
第三章 再為會員
第 13 條 曾受處分而消滅會員之會籍者,申請會員應由管理部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為通過。但受封鎖處分且未撤銷封鎖處分者,不適用之。
第 14 條 封鎖之撤銷,封鎖事由輕者應由管理部全員同意;封鎖事由重大者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封鎖之撤銷,自同意後之次日起生效。
第一項封鎖事由之輕重判定,由管理部定之。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自動程式
第 15 條 使用非遊戲經營方提供之程式進行或輔助進行遊戲,處警告三次以上或除名。
第 16 條 意圖於前條行為查證時之後十分鐘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一、他人代為進行遊戲。
二、逃離現場。
三、離開遊戲。
四、對話視窗關閉。
五、未開啟私訊視窗。
六、其他作為躲避查證之理由。
第 17 條 分身角色使用非遊戲經營方提供之程式,且會員角色與其在同場景致生破壞遊戲公共秩序且損害公會名譽,處警告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第二章 上線
第 18 條 七日內上線次數不足三次,處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但請假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次數計算,以會員角色為限。
第一項上線次數之計算,其上線日期之判定以遊戲系統為準。
第 19 條 會員請假應於請假起始日前七日為之,單次以三個月為限,逾三個月以三個月計。
第 20 條 前條請假逾三十日且請假期間前三十日上線不足三次者,得限一定之期間轉移公會,未為履行者,得除名。但公會長及副會長之請假或因突發事故致臨時且長期無法轉移公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移公會者,於請假結束時起得優先回歸公會。
第 21 條 公會長及副會長請假應於請假之起始日前七日公告。但請假期間未逾十五日者,不在此限。
公會長請假期間由副會長代行公會長職權及職務;副會長請假期間得視需求由公會長決定其職權及職務代理人。
第 22 條 請假事由於得上線或使用分身角色進行遊戲情形,請假申請應為不通過之事務處分。
第 23 條 請假期間會員角色未上線且持續以分身角色進行遊戲,處撤銷請假之事務處分。
第三章 互動
第 24 條 會員無於能力所及時於遊戲之公會內互動,處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但有無法互動之事由致無法互動者,不在此限。
第 25 條 前條但書之事由,應自有該事由事實之日起七日內以任意方式通知管理部。
第 26 條 第二十四條之互動,指會員以會員角色或分身角色參與公會活動或於遊戲上與其他會員之會員角色或分身角色為遊憩、訊息、練功、組隊、副本、探索、探究遊戲或其他遊戲多人玩法或活動之行為。
第 27 條 公會社群之活動,於輔助遊戲進行時,以互動論。
第 28 條 會員有於遊戲之公會內互動,於遊戲及公會社群個別之活動得參照其情形及程度,準用前條規定。
第 29 條 會員角色於公會據點閒置時,以不能互動論。但以分身角色閒置時,亦同。
會員角色非於公會據點閒置時,非經管理部知悉,不得以不能互動論。
第四章 分身
第 30 條 以分身角色重複為會員角色,處警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並使分身角色退出。但因更換會員角色而有重複會員角色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 會員因更換會員角色而有以分身角色為另一會員角色時,自行為始一小時內無退出任一角色,處原會員角色退出。
前項處分執行結束後,會員角色之身分由後加入之分身角色繼承之。
第五章 適應
第 32 條 警告處分合計十次,處除名。
第 33 條 曾受處分而消滅會籍,再為會員連續二次受處分而消滅會籍,處封鎖。
第 34 條 對於現在受有警告,九十日間無受第七條規定之處分,撤銷一次警告之事務處分。但所受處分為事務處分者,不在此限。
第 35 條 前條之期間,於初受警告時於受處分之次日起算,於依前條事務處分後尚有警告時於撤銷警告之事務處分之次日起算。
第六章 行為
第 3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足生損害公會名譽,依情節處警告四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一、釋放或變換魔物致損害他人。
二、非組隊成員搶奪他人魔物致損害他人合理經驗值利益。
三、練功方法損害他人一般遊玩遊戲之權利重大,且未改變方法或盡可能恢復他人遊玩之權利。
四、違反遊戲經營方管理規章並經處分確定。
五、遊戲系統得自由設定名稱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足生於本公會名譽或觀感不佳。
六、受中華民國刑事訴究並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定讞。但六個月以下不得易科罰金或刑之執行不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七、其他使他人對本公會心生畏懼、嫌惡或其他足生觀感不佳之行為。
前項情事屬會員過失者,得減輕處分或免除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本公會准許者,不罰。
第 37 條 持續有下列情事之一,致不悅、畏懼或影響其遊戲意願、日常生活或其他活動,處警告五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一、貶抑。
二、排擠。
三、欺負。
四、騷擾。
五、戲弄。
六、歧視。
前項涉及性或性別者,處除名或封鎖。
第一項致使他人退出公會者,處除名或封鎖。
第 3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他人明示或暗示拒絕並繼續實行,致不悅、困擾、畏懼或影響其遊戲意願、日常生活或其他活動,處警告五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一、持續或反覆干擾遊戲進行或現實生活。
二、要求約會、追求或在明確拒絕後仍持續作為。
三、要求遊戲活動或現實生活活動。
四、要求聯絡或回覆。
五、索取個人社群帳號、聯絡方式或個人資料。
六、其他騷擾行為。
第 39 條 前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除名或封鎖:
一、涉及性或性別之行為。。
二、致使他人退出公會。
三、同時對二人或以上進行。
第 40 條 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違反他人意願,經明示或暗示拒絕仍繼續實行,處警告二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前項情形,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處除名或封鎖。
第 41 條 侮辱或貶損他人致侵害人格,致生損害公會名譽或公會遊戲秩序,處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但會員或玩家請求公會案件處理時,雖無致生損害公會名譽或公會遊戲秩序,得視情形處警告五次以下。
第 42 條 引起爭執且情節重大,致生損害公會名譽或公會遊戲秩序,處警告四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間接為前項行為者,處警告二次以上、四次以下。
前二項之參與者得依情節處警告二次以下。
第 43 條 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依遊戲通念行為,足生損害公會名譽或公會遊戲秩序,處警告三次以上或除名。
第七章 公會安全
第 44 條 意圖為本公會不利而煽惑他人退出本公會,處除名或封鎖。
前項未使他人退公會者,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第 45 條 意圖於本公會不利或利用之行為而竊取或提供本公會秘密資訊予無該管權限者,處除名或封鎖。
第 46 條 創立本公會或各附屬組織相似名稱且足生使人混淆之角色或公會,處除名或封鎖。但於創立其他現已登錄之公會或其他公會之各附屬組織相似名稱時,準用之。
第 47 條 使用本公會名義傳訊於會員或他人,處除名或封鎖。
第八章 交易
第 48 條 侵占、詐欺或其他不法方法取得他人之財產或虛擬物品,致會員之遊戲帳號遭不利處分,處除名或封鎖。
第 49 條 持續向本公會或其他會員無償索求通常具有高價值虛擬物品,得因會員檢舉依情節處警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
第 5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會員損失或因生爭議,由會員自行解決,本公會不擔任仲裁角色。但得因會員請求公會案件處理處警告一次以上或除名:
一、會員進行交易所造成之任何糾紛於本規章無特別規定。
二、主動或合意贈與他人虛擬物品。
三、有償或無償租借他人虛擬物品。
第 51 條 會員間之交易,應秉持誠信原則為之。
第 52 條 意圖於會員間之交易圖自己利益於相對人顯失公平且無補償,處警告二次以上或除名。但以相對人不知且非意圖圖自己利益者為限。
前項相對人於損害發生時起明示或默示同意者,不適用之。
第九章 社群
第 53 條 公會附屬社群之各該管理規定,除本規章已有規定者外,由管理部另定之。但管理部另定之規定與本規章不同時,從其規定。
第 54 條 未以任意方式通知管理部主動退出社群,於次日起算一百日間不得申請加入社群,於已申請時,應以不通過之事務處分。
第 55 條 喪失會員身分時,社群應連帶退出。但於本公會有重大貢獻者,不在此限。
第三編 附則
第 56 條 公會遇有緊急事件致使本規章無從因應時,管理部得發布權限命令,為暫時性之規範修改或臨時約束。但遇有公會經營重大政策之變革時,亦同。
前項權限命令,效期單次以一個月為限,非經必要不得延長。
第 57 條 公會遇有重大緊急事件致使本規章無從因應且不待管理部依前條發布權限命令時,公會長得發布緊急權限令命,為暫時性之規範修改或臨時約束。
前項緊急權限命令,應於發布日起三日內於管理部追認,且效期以自發布日起十四日為限,不得延長。
第 58 條 公會發布之政策有優於本規章或公會發布之政策、指導或宣導內容有免除本規章義務者,雖無前二條權限命令或緊急權限命令,仍應從其規定。
第 59 條 公會發布之政策、指導或宣導內容有補充各該條文解釋之效力。但補充解釋之範圍不得逾越文義,其逾越文義者以無效論。
第 60 條 本規章之修正,自管理部會議通過後,由公會長公布後生效。
第 61 條 前條公布之內容,無規定施行日期時,自公布日起七日生效。
第 62 條 本規章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