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負責審理國家所有案件,大法官由司法院長當然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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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釋憲案第一號
大法官 釋憲案第一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一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一號
2021年2月21日
2021年2月21日
一、解釋爭點
一、解釋爭點
國民議員連任一次之限制是否違憲?
國民議員連任一次之限制是否違憲?
二、解釋文
二、解釋文
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民議員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內容雖尊為法最高性,但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內容不得侵害人民自由參政之基本權利,故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連任限制之規定,自本解釋公告日起失其效力。修憲機關得依修憲規定盡速處理修憲。
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國民議員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內容雖尊為法最高性,但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之內容不得侵害人民自由參政之基本權利,故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連任限制之規定,自本解釋公告日起失其效力。修憲機關得依修憲規定盡速處理修憲。
三、理由文
三、理由文
聲請人@An Dy主張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國民議員由人民選出,任期四個月,連選得連任一次。」之系爭條文,由於微國圈內人數不多之狀態,此連任限制將造成單一或多數政黨提名人數不足,是否造成憲政問題或違反憲法原理原則,向本院提出釋憲。
聲請人@An Dy主張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國民議員由人民選出,任期四個月,連選得連任一次。」之系爭條文,由於微國圈內人數不多之狀態,此連任限制將造成單一或多數政黨提名人數不足,是否造成憲政問題或違反憲法原理原則,向本院提出釋憲。
憲法之內容雖具有法最高性原則,是國家最高指導方針,但其內容不得過度限縮或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
憲法之內容雖具有法最高性原則,是國家最高指導方針,但其內容不得過度限縮或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
依憲法第十四條,國民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此即人民之參政權。人民之參政權是為國民主權之實體展現,亦屬民主原則之精神。人民藉由捲舉選賢與能的推任執政者,亦得推任合適者擔任立法及監督監督施政之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監督施政,本就不因連任次數之多寡而產生差異。
依憲法第十四條,國民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此即人民之參政權。人民之參政權是為國民主權之實體展現,亦屬民主原則之精神。人民藉由捲舉選賢與能的推任執政者,亦得推任合適者擔任立法及監督監督施政之民意代表。民意代表監督施政,本就不因連任次數之多寡而產生差異。
設定連任限制造成有政黨無法順利推派合適者擔任國民議員監督中央施政,以致人民無法依尋自我意識做出最適決定,失去選賢與能的作用,此與民主原則相悖,故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違憲,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設定連任限制造成有政黨無法順利推派合適者擔任國民議員監督中央施政,以致人民無法依尋自我意識做出最適決定,失去選賢與能的作用,此與民主原則相悖,故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違憲,自公告日起失其效力。
大法官 釋憲案第二號
大法官 釋憲案第二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二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二號
2021年2月28日
2021年2月28日
一、解釋爭點
一、解釋爭點
2021年三月六日當選之總統是否因同年三月十三號之憲法複決後失去當選效力?
2021年三月六日當選之總統是否因同年三月十三號之憲法複決後失去當選效力?
二、解釋文
二、解釋文
2021年三月六日之總統選舉係以現行憲法之規定辦理,其任期雖為憲法修正複決後(三月二十二日)才正式就任,但任期仍應受現行憲法保障,不適用三月十三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三月六日之總統當選人不因憲法修正複決而失去當選效力,惟三月六日當選之總統於三月二十二日就任後之職權行使,適用三月十三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2021年三月六日之總統選舉係以現行憲法之規定辦理,其任期雖為憲法修正複決後(三月二十二日)才正式就任,但任期仍應受現行憲法保障,不適用三月十三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三月六日之總統當選人不因憲法修正複決而失去當選效力,惟三月六日當選之總統於三月二十二日就任後之職權行使,適用三月十三日通過之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
三、理由文
三、理由文
聲請人@王祚 主張其參選本年三月六日之我國總統選舉,由於此次選舉係依現行憲法之規定,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而同年三月十三日為我國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則三月六日總統總統當選人是否因三月十三日修憲通過後失去當選效力,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總統選舉是否應於三月十三日之總統選舉適用?
聲請人@王祚 主張其參選本年三月六日之我國總統選舉,由於此次選舉係依現行憲法之規定,由全國人民直選產生,而同年三月十三日為我國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則三月六日總統總統當選人是否因三月十三日修憲通過後失去當選效力,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之總統選舉是否應於三月十三日之總統選舉適用?
本年三月六日之選舉係以現行憲法之規定辦理,在現行的憲法及法律中除當選無效之訴及選舉無效之訴成立並終審定讞外,並無法源依據可使總統當選效力解除。
本年三月六日之選舉係以現行憲法之規定辦理,在現行的憲法及法律中除當選無效之訴及選舉無效之訴成立並終審定讞外,並無法源依據可使總統當選效力解除。
本年三月十三日之憲法修正複決通過後,憲法增修條文亦將於此後施行,但三月六日之總統當選人之當選效力應不受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而改變,惟職權之行使因就任日期於本年三月二十二日,憲法增修條文業已通過,故總統當選人於就任後之職權行使得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
本年三月十三日之憲法修正複決通過後,憲法增修條文亦將於此後施行,但三月六日之總統當選人之當選效力應不受憲法增修條文之施行而改變,惟職權之行使因就任日期於本年三月二十二日,憲法增修條文業已通過,故總統當選人於就任後之職權行使得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
大法官 釋憲案第三號
大法官 釋憲案第三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三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三號
2021年12月19日
2021年12月19日
一、解釋爭點
一、解釋爭點
我國自今年起採行一帳一權原則,是否有違憲法之規定。
我國自今年起採行一帳一權原則,是否有違憲法之規定。
二、解釋文:
二、解釋文:
一帳一權原則,即一個帳號即生一個國民之權利,並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一帳一權原則,即一個帳號即生一個國民之權利,並無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三、理由文:
三、理由文:
聲請人黃祺恩及國民議院民主黨黨團行使立法職權時,針對憲法與一帳一權原則有無牴觸之問題(以下簡稱系爭問題)依法向本院提起釋憲。
聲請人黃祺恩及國民議院民主黨黨團行使立法職權時,針對憲法與一帳一權原則有無牴觸之問題(以下簡稱系爭問題)依法向本院提起釋憲。
一帳一權原則在各大網路社團各有不同定義,通說皆表示為一個網路帳號即生一個帳號之權利義務,意即每個網路帳號皆具有獨立自主性,不受他人之干涉,並且擁有各自的權利及負擔的義務。
一帳一權原則在各大網路社團各有不同定義,通說皆表示為一個網路帳號即生一個帳號之權利義務,意即每個網路帳號皆具有獨立自主性,不受他人之干涉,並且擁有各自的權利及負擔的義務。
據此,一網路帳戶依據我國法律之申請,並成功入籍時,該網路帳戶即成為我國之國民,即受我國憲法之保障,享有我國國民之基本自由權利與國民負擔之各項義務,故上開系爭問題尚無違背憲法之平等原則。
據此,一網路帳戶依據我國法律之申請,並成功入籍時,該網路帳戶即成為我國之國民,即受我國憲法之保障,享有我國國民之基本自由權利與國民負擔之各項義務,故上開系爭問題尚無違背憲法之平等原則。
大法官 釋憲案第四號
大法官 釋憲案第四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四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四號
2022年01月26日
2022年01月26日
一、解釋爭點:
一、解釋爭點:
總統於原屆期內辭職,經補選回任後,其任期是否重新計算?
總統於原屆期內辭職,經補選回任後,其任期是否重新計算?
二、解釋文:
二、解釋文:
經國會依合法程序補選之總統,其任期應補足原屆期。經國會依合法程序補選之總統仍須依憲法之規定連任三屆。
經國會依合法程序補選之總統,其任期應補足原屆期。經國會依合法程序補選之總統仍須依憲法之規定連任三屆。
三、理由文:
三、理由文:
聲請人 @黃祺恩及國會行使職權時,針對我國第六屆總統Andy Liang在本屆2021年12月辭去總統一職,後於2022年元月進行補選,最後同樣由原總統Andy當選總統,而本國憲法當中明定,總統副總統最多連任三屆,根據此情況,Andy總統是否可以角逐第七屆總統向本院聲請釋憲。
聲請人 @黃祺恩及國會行使職權時,針對我國第六屆總統Andy Liang在本屆2021年12月辭去總統一職,後於2022年元月進行補選,最後同樣由原總統Andy當選總統,而本國憲法當中明定,總統副總統最多連任三屆,根據此情況,Andy總統是否可以角逐第七屆總統向本院聲請釋憲。
國家公職之補選係為遞補政治職位的出缺而舉行的非常規選舉,只會在公職有出缺時才會進行,以補回空缺該公職職務的餘下任期,該補選之當選人得維持該政治職位的代表性,故第六屆總統補選經國會依合法程序選舉產生之當選人,其任期應補足原第六屆總統之任期,該當選人依法繼任為第六屆總統。
國家公職之補選係為遞補政治職位的出缺而舉行的非常規選舉,只會在公職有出缺時才會進行,以補回空缺該公職職務的餘下任期,該補選之當選人得維持該政治職位的代表性,故第六屆總統補選經國會依合法程序選舉產生之當選人,其任期應補足原第六屆總統之任期,該當選人依法繼任為第六屆總統。
前段之當選人之任期,仍受憲法第33條規定之限制,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前段之當選人之任期,仍受憲法第33條規定之限制,不得連任超過三屆。
大法官 釋憲案第五號
大法官 釋憲案第五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五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五號
2022年06月10日
2022年06月10日
一、解釋爭點:
一、解釋爭點:
4月公投通過之「總統副總統可以兼任除司法院以外之公職」,是否有違我憲法施行之內閣制精神?
4月公投通過之「總統副總統可以兼任除司法院以外之公職」,是否有違我憲法施行之內閣制精神?
二、解釋文:
二、解釋文:
國家元首、政府部門及官員之政治權力及相關於國家運作之國民權利,應受國會之授權或而執行,符合內閣制之精神。
國家元首、政府部門及官員之政治權力及相關於國家運作之國民權利,應受國會之授權或而執行,符合內閣制之精神。
國會制定正副總統兼任公職之法律時,應受憲法第34條規定限制,並不違背內閣制之精神。
國會制定正副總統兼任公職之法律時,應受憲法第34條規定限制,並不違背內閣制之精神。
三、理由文:
三、理由文:
聲請人黃祺恩針對今年4月公投第17號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國會制定法律,廢除總統及副總統之兼職限制」,並指出總統副總統可以兼任除司法院以外之公職,而本國目前實行制度為內閣制,欲了解是次公投是否違背我國內閣制的精神,向本院聲請釋憲。
聲請人黃祺恩針對今年4月公投第17號公投案「您是否同意國會制定法律,廢除總統及副總統之兼職限制」,並指出總統副總統可以兼任除司法院以外之公職,而本國目前實行制度為內閣制,欲了解是次公投是否違背我國內閣制的精神,向本院聲請釋憲。
內閣制,又稱議會制,是國際上通用之政治制度之一,其重點為議會至上,政府首腦之權力來源自議會,故對於國家元首、政府部門及官員之政治權力及相關於國家運作之國民權利,應受國會之授權或限制而執行,符合內閣制之精神。
內閣制,又稱議會制,是國際上通用之政治制度之一,其重點為議會至上,政府首腦之權力來源自議會,故對於國家元首、政府部門及官員之政治權力及相關於國家運作之國民權利,應受國會之授權或限制而執行,符合內閣制之精神。
另觀是次公投之主題,「您是否同意國會制定法律,廢除總統及副總統之兼職限制」,依據憲法第34條業已規定:「若總統候選人為國會議員,則必須立即解除原職務,若為其他公務員身分當選,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就此,憲法本文已對此問題明定交由國會制定相關法律限制之,惟國會在制定相關法律時除不得違背憲法外,亦不得與內閣制精神相左。
另觀是次公投之主題,「您是否同意國會制定法律,廢除總統及副總統之兼職限制」,依據憲法第34條業已規定:「若總統候選人為國會議員,則必須立即解除原職務,若為其他公務員身分當選,則以相關法律規定之。」就此,憲法本文已對此問題明定交由國會制定相關法律限制之,惟國會在制定相關法律時除不得違背憲法外,亦不得與內閣制精神相左。
大法官 釋憲案第六號
大法官 釋憲案第六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六號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解釋第六號
2024年04月17日
2024年04月17日
一、解釋爭點:
一、解釋爭點:
以修憲方式增加總統連任次數,是否違憲?
以修憲方式增加總統連任次數,是否違憲?
二、解釋文:
二、解釋文:
1.修訂正副總統連任次數限制與維持政策穩定較無關聯,變更制度之實質影響與該修憲案所附之理由無關。故若該憲法修正草案之所附理由與後續討論若未經任何修改即付交議決,不論後續議決是否通過,均不具憲法效力。
1.修訂正副總統連任次數限制與維持政策穩定較無關聯,變更制度之實質影響與該修憲案所附之理由無關。故若該憲法修正草案之所附理由與後續討論若未經任何修改即付交議決,不論後續議決是否通過,均不具憲法效力。
2.以修憲方式增加總統連任次數,在修憲程序經過充分討論、修憲具有民意授權且能充分代表民意、不違反憲政主義精神的條件下,為民意代表合理行使修憲職權,並轉交選民以複決方式履行直接民權,應屬合憲。
2.以修憲方式增加總統連任次數,在修憲程序經過充分討論、修憲具有民意授權且能充分代表民意、不違反憲政主義精神的條件下,為民意代表合理行使修憲職權,並轉交選民以複決方式履行直接民權,應屬合憲。
3.惟總統連任次數之修訂攸關政治體制變更,國會需於不少於半年內制定議事法律,確保不同黨派的國會議員於政制相關的修憲程序中均有充分之意見表達,並在國會討論政制修訂時專門開設環節予持反對立場的議員發表意見,以確保憲政主義的落實。
3.惟總統連任次數之修訂攸關政治體制變更,國會需於不少於半年內制定議事法律,確保不同黨派的國會議員於政制相關的修憲程序中均有充分之意見表達,並在國會討論政制修訂時專門開設環節予持反對立場的議員發表意見,以確保憲政主義的落實。
三、理由文:
三、理由文:
聲請人 賴元廷 於履行國會議員審查憲法修訂草案之職權時,認由 國家民主黨黨團 所提之憲法修正案草案有所疑義,其將草案有關正副總統連任次數限制(下稱總統連任限制)的修訂聲請釋憲,理由並陳如下:
聲請人 賴元廷 於履行國會議員審查憲法修訂草案之職權時,認由 國家民主黨黨團 所提之憲法修正案草案有所疑義,其將草案有關正副總統連任次數限制(下稱總統連任限制)的修訂聲請釋憲,理由並陳如下:
「 查憲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總統之權力,限於人事任命權、宣戰媾和等權,又憲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行政機關,且第四十一條行政院長之產生係由國會所選舉出,可看出我國總統較像虛位元首。
「 查憲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總統之權力,限於人事任命權、宣戰媾和等權,又憲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行政機關,且第四十一條行政院長之產生係由國會所選舉出,可看出我國總統較像虛位元首。
憲法第二十八條明訂總統任期為六個月,第三十四條規定不得連任超過三次;也就是說,一人最多可以當四屆,兩年的總統。
憲法第二十八條明訂總統任期為六個月,第三十四條規定不得連任超過三次;也就是說,一人最多可以當四屆,兩年的總統。
第一,此憲法修正案提出增加連任次數之理由之一說能夠使總統副總統有更完整之任期,並且能更完整實施政策。但國家行政應該為行政院之職權,因此增加總統連任次數顯不能達成修憲目的,同時與憲法制定之架構有違。
第一,此憲法修正案提出增加連任次數之理由之一說能夠使總統副總統有更完整之任期,並且能更完整實施政策。但國家行政應該為行政院之職權,因此增加總統連任次數顯不能達成修憲目的,同時與憲法制定之架構有違。
第二,人才穩定與總統連任更多次顯無直接關聯,國家招募人才應為政策之一環,而非藉由修憲擴權達成。
第二,人才穩定與總統連任更多次顯無直接關聯,國家招募人才應為政策之一環,而非藉由修憲擴權達成。
第三,按憲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院長無任期限制,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穩定運營,又何必增加總統連任次數。」
第三,按憲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院長無任期限制,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穩定運營,又何必增加總統連任次數。」
另查,該修憲草案於後續的國會會議中停止討論,並無其他付決事實。
另查,該修憲草案於後續的國會會議中停止討論,並無其他付決事實。
總統連任限制之本質即以制度避免某一政治勢力或集團長期倚靠資源與其他有利選舉之因素多次當選,形成以多數暴力鞏固政權之態勢,並產生不利多元政黨競爭之國家體制環境,故總統連任限制為一重要政治制度之設計,其制度變更之目的與手段應有高度關聯;其修訂程序應經由完整且多元的意見表達與符合絕大多數民意的代表性,才屬合憲。
總統連任限制之本質即以制度避免某一政治勢力或集團長期倚靠資源與其他有利選舉之因素多次當選,形成以多數暴力鞏固政權之態勢,並產生不利多元政黨競爭之國家體制環境,故總統連任限制為一重要政治制度之設計,其制度變更之目的與手段應有高度關聯;其修訂程序應經由完整且多元的意見表達與符合絕大多數民意的代表性,才屬合憲。
我國行政權的行使採行內閣制,行政院長由國會選舉產生,內閣由行政院長組建,憲法中總統之定位為虛位國家元首,其性質與國家行政之政策實行並無關聯。
我國行政權的行使採行內閣制,行政院長由國會選舉產生,內閣由行政院長組建,憲法中總統之定位為虛位國家元首,其性質與國家行政之政策實行並無關聯。
總統之人事任命權亦限於行政、立法兩權之外,與國家政策制定、政務處理中樞均無涉及。又受制於國會同意權之限制,僅掌有極狹隘的人事提名權,殊難想像廢除總統之連任限制與政策存續之連結,其手段與目的並不相連。
總統之人事任命權亦限於行政、立法兩權之外,與國家政策制定、政務處理中樞均無涉及。又受制於國會同意權之限制,僅掌有極狹隘的人事提名權,殊難想像廢除總統之連任限制與政策存續之連結,其手段與目的並不相連。
至於一般政制修訂之情況下,總統連任限制屬於憲政體制設計,國會議員有自行提案修訂之權力,且該制尚屬合理討論範圍,若經過適當程序處理仍符合憲政主義精神,則憲法不作此限,惟其目的與手段之間必得高度相關。
至於一般政制修訂之情況下,總統連任限制屬於憲政體制設計,國會議員有自行提案修訂之權力,且該制尚屬合理討論範圍,若經過適當程序處理仍符合憲政主義精神,則憲法不作此限,惟其目的與手段之間必得高度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