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訂
中華民國一O二年二月十八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O四年八月二十一日修訂
中華民國一0九年八月七日修訂
臺中市大肚區瑞井國小學生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壹、依據:
教育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參字第 0920104837A 號令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辦理。
貳、目標:
一、 加強維護學生在校內活動之安全,避免傷害事故發生。
二、 培養師生妥善處理意外傷害及急病事件的能力,做到「應變制變 」、「防患未然」之要求,以期危害減至最輕,確保健康。
参、處理辦法:
一、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病時,任課教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先行急救,並視傷病狀況將學生送到健康中心或請護理師到場共處理。如遇護理師不在時,教師應通知行政主管單位(學務處)妥善處理並送醫。
二、意外事件或急病發生時,由導師負責與傷病學生家長立即聯繫,任課教師協助處理現場,學務處給予協助。
三、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疾病處理原則:
1.一般狀況(無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之傷病):
導師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帶回就醫。無法連絡到家長或家長無法立即到校者,則由學務處派人送醫或暫留健康中心由護理師照顧,暫留時間由護理師依專業判斷之。
2.特殊狀況(有立即性或繼續性傷害或危及生命之虞者):
由學務處協調適當人員或護理師做好必要之救護處理並隨同護送就醫,導師則負責與家長聯繫、溝通說明。
3.傷病情形屬一般狀況或特殊狀況,由護理師依其專業能力判斷之。
4.護送人員應一律准給予公假登記。
四、傷患送醫急用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學務處協助護理人員辦理。因特殊原因該款項無法歸還時,需檢據由有關單位會同簽請校長裁示辦理。
五、護送就醫之醫院,如遇緊急狀況發生,危及生命安全,且暫且聯絡不到家長時,因考慮緊急救護時效性,故先由校方聯絡119護送,並交由119人員決定送達醫院。
六、因意外傷害就醫事件發生時,應立即報備程序為:
導師或任課教師或護理師 體衛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必要時由學務主任任會人事、教務單位核假、調課(代課)事宜。
七、事件發生後,應將有關資料、處理過程由護理師登錄於健康中心日誌中,送交學務處書面報告校長核閱。
八、本辦法併同「臺中市大肚區瑞井國小學生緊急傷病處理流程」實施。
九、本辦法由校長核可,自發布日實施,修正亦同。
護理師: 體衛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