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仁武高中童軍團社團組織章程(草案)
民國105年9月擬定草案
第一條 依據
高雄市立仁武高中童軍團(以下簡稱本團),依據高雄市立仁武高中(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申請組織社團規則成立,並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之規定登記為高雄市54團。
第二條 宗旨
本團之宗旨為推廣青少年參與正當之休閒活動、在團體生活中自我成長。活動內容包括野外活動、服務活動、社交活動和職前訓練。透過走出校園去關懷、在真實情境中體驗,在持續的策劃、執行和參與中展現責任感,藉由服務達到學習的效果。
第三條 資格
凡本校師生對童軍運動與精神理念有興趣者,皆可依本校選社申請辦法加入本社成為社員。
第四條 權力
本社社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參加本社校內、校外之各項活動。
二、在社員大會中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對聯隊長及其他經選舉之幹部有選舉權及罷免權。
四、得使用及借用本團之各項器材書籍及其他資源。
第五條 義務
本社社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繳納社費。
二、保護本社財產,發揚本社之精神。
三、維護本社之權益,並出席有關之活動及會議。
第六條 晉級
依中華民國童軍組織與進程,本團團員皆為行義童軍,社員應積極參與各項晉程考驗活動:
第七條 退團
如有以下之情形者,得予以退團:
一、不認同童軍運動,自願退團者。
二、不遵守本團之各項規定,不履行應負之義務者。
三、其他重大事故,足以損害本團聲譽或抵觸章程,情節重大者。
四、以上除自願退團者外,須經榮譽議庭討論決議之。
第八條 團務委員會
本團依據中華民國童軍總會之規定,設置團務委員會,主任委員敦聘本校校長擔任,另聘對童軍具有專長且熱心參與童軍活動人士為團務委員,團務委員會為本團之最高決策單位。
第九條 團長
本團設團長一人,亦為本團顧問,由團務委員會敦聘資深服務員擔任之,得另聘副團長若干位,指導本群行政及訓練事務。
第十條 指導老師
本團得聘請有社團實務經驗之師長為指導老師,協助指導本團行政及活動等各項業務。指導老師若未履行本團之三項登記,仍得比照本團之服務員行使權力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聯隊長及副聯隊長
本團設聯隊長一人,即為社長,由八年級以上團員擔任,於每學年之期末社員大會中,由全體社員選舉出任,對外代表本團,主持本團行政,主持幹部會議,協調各股,辦理各項活動;當聯隊長無法執行其義務時,由五股幹部依序遞補代理聯隊長之職務。
第十二條五股幹部
本團行政部門常設以下各股,股長由聯隊長任命,各股成員由社員自願參與擔任,協助各股幹部完成負責之工作:
一、文書股:處理本團之行政資料、記錄會議紀錄、文宣活動及書籍管理。設文書長一人,成員若干。
二、總務股:處理本團團費及編列年度預算,及每月公佈經費收支表。設總務長一人,成員若干。
三、公關股:處理本團內、外之組織機構訊息傳達、社團網頁更新維護。設公關長一人,成員若干。
四、器材股:處理社團一切器材設備之購置、保管、保養。設器材長一人,成員若干。
五、活動股:規劃團活動及社課進行。設活動長一人,成員若干。
第十三條 社員大會
本社於每學期期初及期末,由聯隊長及幹部討論後,訂定明確之日期,於社員大會十天前公告之,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社員大會為本團活動、規劃、執行主要依據,凡舉
一、年度社課規劃、露營出遊籌備、校內或各項童軍活動、出隊服務等各項活動討論。
二、聯隊長遴選及幹部任命。
三、組織章程之修訂。
四、其他影響社團營運之重大事項。
等,皆於社員大會討論後,以會議紀錄於社團網頁公告之。
第十四條 榮譽議庭
榮譽議庭為任務性組織,為本社最高代行權力機構並接受團務委員會監督,由幹部及小隊長擔任。榮譽議庭負責各項審核、獎懲及督導團務。團員對章程發生疑義時,亦由榮譽評判庭解釋之。榮譽議庭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團務委員、團長、副團長、指導老師得列席指導之。
第十五條 候選人資格
凡本社於下學年將升八年級社員,並繳交社費完成當年度三項登記者,除應屆畢業生、選舉委員外,皆得登記為聯隊長候選人。
第十六條 選舉人資格
凡本社社員,並繳交社費完成當年度三項登記者,皆具選舉權。
第十七條 不足額登記
聯隊長選舉於登記期間截止,若無候選人登記,視為不足額登記。
前項不足額登記時,榮譽議庭應商請社員大會由社員提名表決聯隊長人選。
第十八條 選舉公告
一、選舉公告應載明選舉種類、名額、候選人登記日期、投票日期。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前十天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七天。
三、選舉人名單及競選政見應於投票三日前公告。
四、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三日內公告。
第十九條 投票方式
選舉之投票於下學期期末社員大會排入議程進行,以不記名方式進行表決。
第二十條 當選公告
選舉結果之公告,應包含各投票所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該次選舉全社投票總人數及當選人名冊。
第二十一條 選舉結果
聯隊長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候選人為當選;若得票相同應重行選舉。投票率未達選舉人總數(以三項登記人數計算之)七分之一者時,應商請社員大會確認代理社長人選。
同額競選時,應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及廢票、無效票,且投票率達選舉人總數七分之一數者,才為當選。
第二十二條 罷免案之提出
聯隊長之罷免,得由原選舉人聯名向榮譽議庭提出罷免理由書,聯名人數應有選舉人總人數七分之一以上,但就職未滿九十日者,不得罷免。
第二十三條 罷免理由書之內容
罷免理由書得自訂格式,唯需註明以下內容:
一、罷免理由。
二、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方式、簽名。
三、提出日期。
提議人之簽名應以文字為準,不得以符號、指印替代。
第二十四條 罷免案之宣告
罷免案經查明理由合於規定者,榮譽議庭應宣告罷免案成立;其不合規定者,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三個月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二十五條 被罷免人答辯書之提出
被罷免人得於罷免案宣告成立五日內向榮譽議庭提出答辯書。
第二十六條 公告
榮譽議庭應於罷免案成立後五日就下列事件公告之。
一、罷免投票時間及地點。
二、罷免理由書。
三、答辯書。
第二十七條 罷免案之投票日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公告後十日內為之。
第二十八條 罷免案之最低投票人數
罷免案之投票結果,投票人數應有選舉人總數七分之一以上,且同意罷免多於不同意罷免者,即為通過。
第二十九條 罷免投票結果之公告
罷免案經投票後,榮譽議庭應於投票完畢三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三十條 罷免案通過與否決之效果
罷免通過者,被罷免人一年內不得為聯隊長;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第三十一條
罷免案通過後,若剩餘任期未滿一百二十天,由榮譽議庭表決聯隊長代理人選。若剩餘任期大於一百二十天應辦理補選,於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完成聯隊長選舉。
第三十二條 經費之使用
團員繳交之團費,主要用途為向童軍總會辦理登記之費用,於每年十二月收取下一年度登記費,社員每人二百元,不得退費。
由總務股於年度群團大會中報告收支現況,並依年度例行活動、社課提出預算規劃。如遇重要、臨時活動得編列特別預算執行之。年度預算及特別預算須經群團大會同意後方得執行。
第三十三條 經費補助之限制
本社之經費得用於補助社員參與各項童軍活動報名費用,但唯需考量當年度之社團營運狀況,並以永續發展為前提,量入為出。
為鼓勵社員積極參與社團活動及國家考驗營,因此在經費補助上將參考活動出席率及羅浮進程。國際活動及國內活動之經費支用額度有明顯差距,故也列入考量因素。根據以上前提訂定下表。
第三十四條 未完事項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另行訂定辦法執行,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於社員大會中已動議方式提出、出席人數七分之ㄧ附議始得修訂。修訂案經社員大會中過同意多於反對即為通過,呈報團長、社團指導老師、本校學務處核備後,由聯隊長公佈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