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動產
慶滿成號鮪釣船
慶滿成號鮪釣船
以上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 月14 日12時起至14時(船隻部分至同日13時45分止)。
以上觀覽拍賣物之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 月14 日12時起至14時(船隻部分至同日13時45分止)。
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村海口港海巡署海口安檢所(屏東縣車城鄉海港村海口路1號)左前方廣場
觀覽拍賣物之處所:屏東縣車城鄉海口村海口港海巡署海口安檢所(屏東縣車城鄉海港村海口路1號)左前方廣場
起拍價:新臺幣(下同)70萬元(拍定人另需清償東港區漁會貸款金額約300萬9101元及負擔鑑定費用8500元)。
起拍價:新臺幣(下同)70萬元(拍定人另需清償東港區漁會貸款金額約300萬9101元及負擔鑑定費用8500元)。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時間:108年7月8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30許。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時間:108年7月8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30許。
地點: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地點: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地址: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號)
地址: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號)
拍賣物品
拍賣物品
慶滿成號鮪釣船(CT4-002471) (依船舶登記簿及漁業執照所載)(本件拍賣物有關漁業執照部分如第18應注意事項說明)
慶滿成號鮪釣船(CT4-002471) (依船舶登記簿及漁業執照所載)(本件拍賣物有關漁業執照部分如第18應注意事項說明)
1.船舶之種類及名稱:鮪釣船 慶滿成
1.船舶之種類及名稱:鮪釣船 慶滿成
2.船舶取得之年月日:084/11/17
2.船舶取得之年月日:084/11/17
3.船質: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3.船質:玻璃纖維強化塑膠
4.船舶建造日期:民國84年11月
4.船舶建造日期:民國84年11月
5.總噸位:52.13噸
5.總噸位:52.13噸
6.淨噸位:16.49噸
6.淨噸位:16.49噸
7.進水之年月日:084/11/01
7.進水之年月日:084/11/01
8.主機之種類及其數目:6缸柴油機,三菱600.00馬力
8.主機之種類及其數目:6缸柴油機,三菱600.00馬力
9.副機:6缸柴油機,三菱115.00馬力
9.副機:6缸柴油機,三菱115.00馬力
10.船長:17.1公尺
10.船長:17.1公尺
11.船寬:4.24公尺
11.船寬:4.24公尺
12.船深:1.72公尺
12.船深:1.72公尺
13.內外設備:依船隻現況
13.內外設備:依船隻現況
14.品質:該船於本署查獲時,仍屬可使用狀態。
14.品質:該船於本署查獲時,仍屬可使用狀態。
15.動產擔保:截至108 年7月10 日止,剩餘債權數額約為300萬9101元,債權人為東港區漁會,據東港區漁會108年6月10日東區漁信字第1080012746號函稱,前述金額如獲全數清償,所提供擔保品慶滿成號漁船即能塗銷抵押權登記。
15.動產擔保:截至108 年7月10 日止,剩餘債權數額約為300萬9101元,債權人為東港區漁會,據東港區漁會108年6月10日東區漁信字第1080012746號函稱,前述金額如獲全數清償,所提供擔保品慶滿成號漁船即能塗銷抵押權登記。
16.稅費及違規罰緩: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108年6月14日漁二字第1081209447號函,未有罰款未繳清情事。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有無其他非漁業署所管轄之稅賦、罰金未繳情形,並應於拍定後自行向相關單位繳清。
16.稅費及違規罰緩:依據行政院農委會漁業署(下稱漁業署)108年6月14日漁二字第1081209447號函,未有罰款未繳清情事。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有無其他非漁業署所管轄之稅賦、罰金未繳情形,並應於拍定後自行向相關單位繳清。
17.起拍價:新臺幣(下同)70萬元(拍定人另需清償東港區漁會貸款金額約300萬9101元及負擔鑑定費用8500元)。
17.起拍價:新臺幣(下同)70萬元(拍定人另需清償東港區漁會貸款金額約300萬9101元及負擔鑑定費用8500元)。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
觀覽拍賣物之日期
時間:108年7月8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30許。
時間:108年7月8日下午1時30分至3時30許。
地點: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地點: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高雄)海巡隊
地址: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號
地址:高雄市旗津區北汕巷50-72號
拍賣方式
拍賣方式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並簽署如附件所示之承諾書。
一.凡欲參加拍賣競買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準時到場,並簽署如附件所示之承諾書。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二.現況點交,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於拍賣當日清償或承受本件船舶設定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起拍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三.拍賣以現場出價最高,且同意於拍賣當日清償或承受本件船舶設定之動產擔保抵押權全數債務者,經當場公開呼叫3 次後仍無人出更高價者為拍定人。但所出價款未達拍賣起拍價者,得不予拍定。惟經檢察官當場同意減價者,得續行拍賣程序,減價次數以2 次為限。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四.拍定人應出示國民身分證辦理登記,並需於當日支付本署拍賣價金。支付本署之拍賣價金得以現金、銀行業之本行支票支付。若當日未能完成上揭程序者,其拍定視為無效,並應賠償本署當日進行拍賣程序所支出之費用。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本署出納人員,並開立臨時收據予拍定人。
五.本件拍賣拍定後所得價金,價金直接點交本署出納人員,並開立臨時收據予拍定人。
其他應注意事項
其他應注意事項
拍定人需於拍定2日內清償該船債權約300萬9101元(計算至108年7月10日)並取得東港區漁會所發之清償證明(或繳款證明)及於拍定當日繳交本件拍賣價金以及鑑定費用8500元,本署於收到拍定人清償證明(或繳款證明)影本後,即派員依漁船當時現況點交,本署不負拍定之時起至點交日之保管責任。拍定人並需於點交3日內(含點交當日)依相關法規將該漁船駛(運)離。
拍定人需於拍定2日內清償該船債權約300萬9101元(計算至108年7月10日)並取得東港區漁會所發之清償證明(或繳款證明)及於拍定當日繳交本件拍賣價金以及鑑定費用8500元,本署於收到拍定人清償證明(或繳款證明)影本後,即派員依漁船當時現況點交,本署不負拍定之時起至點交日之保管責任。拍定人並需於點交3日內(含點交當日)依相關法規將該漁船駛(運)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