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國小【以下簡稱本校】【依據台灣省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府法四字第一四一六四三號之規定設置學生家長會】。
第二條 名稱: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清水區高美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第三條 會址:設於臺中市清水區護岸路三十七號。
第四條 主旨:本會以促進學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建立高美國小學生家長會運作;確立學生家長會之責任與義務,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為目的。
第一條 本校之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由學校提供適當之場所供平常會務處理之用。前項所稱之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各班應於開學後三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至家長會。
第二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班級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中公推一人為主席。
第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班級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四條 家長委員會:由會員代表中選出委員若干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一人。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之。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委員會中得設置常務委員會,由家長委員互選之,人數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人。每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之。
第六條 會長、副會長:由常務委員中互選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之。會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以便辦理日常會務。
第八條 顧問: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其遴選標準,另行規定之。
第一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 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 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提出之會議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之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活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性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議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之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選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一至三人列席學校校務、教務、訓導、輔導等會議。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班級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中公推一人為主席。會議記錄應於會後整理好,送至家長會幹事處彙整之。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前會長負責召集,由出席之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學校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三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經學校提議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擔任主席。家長委員會開會時,學校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均以會長為當然主席來主持會議。若會長因故缺席,得由副會長擔任主席。若會長、副會長均缺席,會議則予以改期。
第五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得召集開會之,並由會長擔任主席。
第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四分之一以上代表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需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數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常務委員代其行使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七條 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記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幹事名冊函報臺中市清水區政府教育處備查。
第一條 家長會之經費來源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臺中市清水區政府教育局另定之。得委託學校代收,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他經費來源:地方人士、顧問、校友自由捐助及會費孳息。
第二條 家長會之經費管理
1. 收費:自由捐助之經費由家長會開立收據,以資證明。
2. 經費保管:所有家長會經費,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存入以﹃高美國小家長會專款﹄為戶名之專用帳戶中。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
3.經費支用:經會長同意後,會同會長、校長及家長會印信等三個印鑑,才能提領經費使用。
3.經費管理:家長會所有經費收支,均應詳列於帳冊及憑證,並於每次開會時,製作收支明細表,交家長會審查。每學年第一次會員大會,應編造經費預算書;每學年度終了時,應編造經費決算書,交家長會審核。
第三條 家長會經費支用範圍
1.家長會辦公費:如影印、郵資、文具、聘書、匾額、紀念品、召開會議‧‧‧等。
2.協助推展校務:如舉辦全校性活動︵如運動會、遊藝會‧‧等︶、代表隊的集訓、服裝與比賽支出、獎學金…等。
3.教師、學生福利事項:如清寒兒童教科書與學用品費、兒童節禮品、表現優良學生獎品、教師節禮品、教職員慶生會禮品、老師指導獎獎金、餐敘聯誼、謝師宴、教職員或委員、顧問及友校、地方士紳之婚喪喜慶…等。
其他學校教育用途:如教學設備補助、其他有關學生活動費用不足之支出。
第一條 家長會若有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或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臺中市
清水區政府教育局認定後,是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
第二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本校報請臺中市清水區政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三條 本章程經高美國小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審核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