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項目
1.軸重地磅量測。
2.汽油車廢氣排煙測試。
二、操作方法
1.車輛前後軸分別暫停於地磅上經電腦取值。
2.廢氣分析試管插入汽油車排氣管內約20公分,引擎怠速運轉取CO、HC值。
3.排煙試管固定柴油車排氣管末端,再把取值開關踏板放置於加速踏板,依電腦螢幕指示加油3次取排煙污染度平均值。
一、檢驗項目
1.前輪定位(側滑)測試。
2.煞車效能及平衡度測試。
二、操作方法
1.車輛低於5公里/小時之速度,前輪通過側滑測試器取得側滑度數值。
2.前後輪分別駛入煞車測試器滾筒上方,依電腦螢幕指示做踩煞車踏板及拉緊手煞車動作,取得煞車總效能數值及各軸左右輪之煞車力平衡度數據。
三、合格標準
1.前輪定位測試器合格標準:側滑度不超過每公里正或負5.0公尺。
2.煞車測試器合格標準:
腳 煞 車
總 效 能 | 大、小型車應逾車重50%以上。
平 衡 度 | 每軸左、右兩輪之煞車力,兩者相差30%以下。
手煞車效能 | 應逾車重16%以上。
一、檢驗項目
1.目視一般檢驗。
2.尺度重量檢驗。
二、操作方法
1. 依列印儀器檢驗結果記錄表,進行目視一般檢驗(車身、底盤、引擎號碼、燈光及各項外觀等檢驗。
2. 檢驗員檢查各項燈光,及打開引擎蓋查驗引擎及車身號碼,並分別依各類車種之檢驗項目、標準及尺度、重量檢驗。
三、合格標準
1.引擎或車身(架)號碼、號牌、車輛尺度、車身式樣、顏色、標誌、照後鏡、安全門、車窗、座位、安全帶、滅火器、故障標誌、輪胎、避震器、消音器、排氣管、防止捲入裝置及各項燈光,均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2.汽車申領牌照檢驗項目及標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 條規定;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標準依同規則第39條之1規定;機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則依同規則第39條之2規定。
3.汽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定期檢驗之規定;機車臨時檢驗之標準,依申請牌照檢驗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