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體報導中國研究機構[1]公布的「直播帶貨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2]就網紅直播帶貨的所衍生的爭議進行研究。報告裡將近年在中國健身帶貨紅及一時的台灣藝人劉畊宏納入研究對象,引起民眾廣泛討論。報告中指出網紅直播帶貨主要問題涉及產品品質(如販售仿冒品、劣質品)及不實廣告(如誇大產品功效、編造好評)。如果這些爭議發生在台灣,業者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法律紅線又畫在哪裡?以下是我們的建議。
對業者而言,首先需要注意到公平交易法對於廣告的規範。
公平交易法規定不管是直播帶貨或是一般平面廣告,對於「會影響消費者決定」的事情(比如說:製造商、保存期限、數量、價格等)除了最基本不能造假外,也不可以用容易讓人誤解的方式進行表達[3]。公平交易委員會曾例示了數種會被認定為造假或誤導的廣告方式,可以供業者參考:
廣告使用「第一」、「冠軍」、「最多」、「最大」……等最高級用語連結客觀陳述,但無銷售數字或意見調查等客觀數據佐證者。
表示或表徵偽稱他人技術(合作)或授權者。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其有專利、商標授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者。
長期以特價或類似名義標示價格,而實為原價者。
表示或表徵說明商品(服務)具有一定效果,而無科學學理或實驗依據。
表示或表徵使人誤認政府將舉辦特定資格、公職考試或特定行業之檢定考試者。
表示或表徵就贈品(或贈獎或抽獎)活動之內容、參加辦法等與實際不符;或附有條件、負擔或其他限制未予明示者。
如果販賣的商品是食品卻宣稱有療效,則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裁罰[4]。據衛福部統計光民國106年1年因宣稱療效而被裁罰的案例即高達4647件,裁罰金額達1.28億,因此業者在廣告措辭的選用上務必「字斟句酌」不可不慎。
所謂宣稱有療效包含:防止便秘、利尿、改善過敏體質、壯陽、減輕過敏性皮膚病、治失眠、防止貧血、降血壓、改善血濁、清血、調整內分泌、防止更年期的提早、解肝毒、降肝脂、補腎、溫腎(化氣)、滋腎、固腎、健脾、養胃、補胃、溫胃、養心、清心火、補心、強心、清肺、潤肺、溫肺(化痰)等,這些都是被認定是宣稱療效的用語,切忌使用。如果想擦邊球引用或摘錄古籍提及醫藥效能,如「『本草綱目』記載黑豆可止痛。散五臟結積內寒。」,這種廣告方式也被主管機關禁止,且有裁罰的前例。
此外,有些廣告用語雖然沒有宣稱療效,但會被認定為誇張不實,如:增強抵抗力、強化細胞功能、增智、補腦、增強記憶力、改善體質、豐胸、預防乳房下垂、減肥、塑身、增高、使頭髮烏黑、延遲衰老等,這些用語也須避免。
除了上述提及的公平交易法和食安法外,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對於業者的不實廣告也設有規定,消費者除了可能可以主張撤銷買賣,還可能額外並對業者求償,業者萬不可認為只要商品售出,或過了七天鑑賞期,即可高枕無憂。一旦涉及廣告不實,消費者有權要求解約賠償,業者還可能被行政機關裁罰,更嚴重者如果涉及食安法,還有刑事責任在後面等著,切莫輕忽。
如上述說明無法釐清關於廣告及消費爭議的相關議題,歡迎直接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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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研究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消費者保護法研究中心、消費者網,請參閱:http://www.sun-c.cn/dynamic/411.html,最後點閱時間2023年4月25日。
[2]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不實廣告之例示,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138&docid=11972&mid=1138,最後點閱時間2023年4月25日。
[3]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參照:「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
[4]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及第45條參照:
第28條: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殊營養食品、易導致慢性病或不適合兒童及特殊需求者長期食用之食品,得限制其促銷或廣告;其食品之項目、促銷或廣告之限制與停止刊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與第二項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宣傳或廣告之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45條: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或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再次違反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違反前項廣告規定之食品業者,應按次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違反第二十八條有關廣告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分外,主管機關並應命其不得販賣、供應或陳列;且應自裁處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於原刊播之同一篇幅、時段,刊播一定次數之更正廣告,其內容應載明表達歉意及排除錯誤之訊息。違反前項規定,繼續販賣、供應、陳列或未刊播更正廣告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