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臺北粉彩畫協會 Pastel Society of Taipei(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結合並推廣粉彩畫藝術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結合粉彩畫藝術同好推廣粉彩畫藝術。
(二)、結合粉彩畫藝術同好相互切磋粉彩畫藝術創作。
(三)、不定期邀請國內外著名粉彩藝術大師演講提升創作技巧。
(四)、定期舉辦大、中、小型畫展,並邀請國際著名粉彩藝術大師参展。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台北市,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對粉彩藝術愛好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認可者。 (三)榮譽會員:凡對粉彩藝術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討論認可 者。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限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欠繳會費滿三個月(年),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年)仍不履行者,經理事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
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112/3/5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載明設立依據、組成、任務、經費來源等,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三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註: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