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議案簡述

總統國情報告 藍白主張即問即答


  依據現行法規,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可以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也就是請總統講解國家安全或總統職權相關之重要方針。立委可以在聽完報告後提出疑問,經總統同意後再作補充說明或報告。


  立委在聽完國情報告後提出問題,而總統必須馬上給出回答,就是所謂的即問即答。


  立法院的功能,主要是在「監督行政院施政」而非「監督總統」。總統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因此需要對人民負責,而非對立法院。若是採取即問即答的形式,會變相地成為要總統對立法院負責。


  總統應該在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並在3月1日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至於新任總統,則要在就職兩週內提出國情報告書,並在一個月內到國會報告。


  若國情報告可以即問即答,在總統向立法院負責的情況下,將造成行政與立法官員們權責不符的問題。

  《憲法》並未賦予立法院「質詢」總統的權力,即問即答的方式違憲。

簡單來說,誰投票選你你就要對誰負責。

調查權 國民黨主張設調查委員會

  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得調查的人事物並非毫無限制,除調查必需事項外,只有與立法院憲法職權有重大相關者,才能調查。


  調查委員會是為查證特定問題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臨時性調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是國家權力機關為正確行使職權進行的調查活動,是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監督權的非常措施調閱委員會得設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可以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主張,將第8章「文件調閱之處理」,修改為「調查權之行使」,並增訂第9章之1「聽證會之舉行」

  將改為「調查委員會」,並可設立「調查專案小組」,可以要求相關機關提供必要資料,並且舉行聽證。 


  將第八章修改為「聽證調查與文件調閱」 


  調查權、調閱權雙軌制。針對憲法賦予立法院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得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而委員會得成立調閱專案小組。  


  調查權是非常手段,不適合用在一般普遍的狀況。當接受調查的對象範圍增廣,我們更加有可能在失誤下侵犯到其他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權力


簡單來說,未來若是出現想要專制的政權,它將能運用調查權擴大控制的能力。

藐視國會

  藐視國會罪是這次由國民黨與民眾黨所提出的刑法與行政法增修草案。


  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明訂官員出席聽證會受質詢時,若虛偽陳述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行政官員接受立委總質詢時,若隱匿所知或明知不實仍虛偽陳述,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而若行政官員在總質詢時反質詢,經主席制止仍繼續者,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詳見子分頁-法律小知識專區)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草案,官員在答詢時如果超過質詢範圍,未經主席同意或答詢不涉機密,不得拒絕答覆,也不得隱匿資訊或虛偽陳述;若違規,主席得予制止,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真實且完全的答覆。 


  原先國民黨的議案裡包含對象為所有到立法院發言的人,在朝野協商下將範圍縮小為行政官員,也就是普羅大眾並不會受到此條刑法究責(修正案第21條,已通過)。

  調查委員會或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檔案及資料。(修正案第47條,已通過)所謂「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指的就是你我,也就是我們會受到行政法規範。

  法人、人民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拒絕、拖延或不提供資料,可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最高1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連續處罰。(修正案第48條)


  在國會上要求官員們正確表達無疑是一件正確的事,然而將這項要求編入罪責,明顯違背了《憲法》的比例原則(詳見子分頁-法律小知識專區)。

  所謂的比例原則,也就是責罰手段必須合理、必須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造成的侵害必須小於產生的利益。


簡單來說,對謊言以《刑法》處置是處分過度的措施

處分過度正像是不小心違規停車就被記上前科一樣,即使影響程度不高仍存在問題。應衡量罰的必要性,確保這樣的處分不會過度侵害言論自由。

人事同意權

  人事同意權是指立法院在對行政官員的任命、調動等情事上具有同意與否決的能力。


  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人事同意權案,得舉行聽證會,審查也不少於一個月。

 

  人事同意權行使前要舉行公聽會,且審查過程不得少於兩個月。

 

  增訂輔助行使同意權,得召開公聽會

三項交通建設

  國民黨近日在立法院以建設花東之名,推行三項法案,也就是「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及「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

   以下是傅崐萁立委的法案內容概要


  本案旨在建設環島高鐵,將鐵路延伸至花東地區。

  實際上高鐵因速度過快,必須要單獨建立的高架避免出事。而台灣是個地震頻繁的地方,地基得蓋得很穩,在地層下陷嚴重的地方更需要特別注意(例如雲林),每天都會監測隨時注意且進行適當的減速。

  而花東毫無疑問是台灣地震最嚴重、頻繁的地區,今年四月就剛發生數次大地震,在東部地區蓋高鐵的風險遠超過其經濟利益。


  此案目的在於加強建設花東地區公路設施的完善程度。


  本案為推動東西平衡發展,將在中央山脈以隧道方式接通山脈西側與東側。

  開通隧道本就需要大量技術與人力。而中央山脈為台灣最大的山脈,將其開通的生態、地質、道路安全等問題不容忽視,絕非用表決即草率定案。


  依據提出的草案,預計在十年內完成上述交通建設。然而如此龐大且仍須討論評估的議案,更應該要經過審慎思考與多方溝通,而不是像現況草草地過關。

其他爭議

程序正義

  所謂程序正義,意即在處理事情的流程中,一切合法與合乎理性規範。例如警察要有搜索票才能進行搜索、法院必須宣告有罪才能把人關起來,都是程序正義的表現。

  重點在於,不論法案內容多有爭議,通過它的流程都得經過合法、依規定的程序才行。


1.在黨團協商並未達成共識就逕付二讀

2.舉手表決計票過程多處訛誤(例如5/17日延長會議的表決,在場只有108人卻開出110票)

3.  5/21日院會審查的議案,直到當日早上才公告

(詳見子分頁-法律小知識專區)

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

  將原先之「公職人員於就任後一年才能罷免」新增「一年內亦不能提起聯署」

  將罷免案通過門檻的「同意票數超過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 」新增條件「且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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