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徵件說明
115年熱烈開跑中,徵件時間即日起至114/10/15,歡迎來申請!
115年熱烈開跑中,徵件時間即日起至114/10/15,歡迎來申請!
一、計畫目標
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基於維護生態系健全、增加海洋環境監測能量、永續利用海洋資源、提高民眾海洋保育意識,及導入廢棄物再利用等理念,鼓勵在地社區、民間團體、學校等多方參與海洋保育事務,以建立多元夥伴關係,共同促進永續發展願景,達長期守護在地海洋環境之目標。
二、計畫依據
依據行政院113年4月29日核定「臺灣海域生態守護計畫(114至119年)」辦理。
三、申請資格
(一) 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學校** 、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團體。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公司及行號***。
2.五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3.三年內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欠繳應納稅捐尚未繳清。
5.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本署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依人民團體法合法立案之社會團體,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非營利性團體;所稱財團法人,依財團法人法,指以從事公益為目的,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登記之私法人。
**學校指各級公私立學校。
***依公司法及商業登記法所規範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或事業。
四、計畫期程及補助經費
(一) 針對海洋保育議題(符合相應之徵件主題)之工作計畫得申請補助,執行場域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非本署業務主管之淨灘、河川等範疇,不在本計畫補助範圍。
(二) 計畫執行期程:以兩年為限,得以一年期或兩年期(連續兩年)申請本計畫,核定計畫推動期程起始日暫定為115年2月1日(以核定計畫書公文發文日期為準),各期程分別為:
1.一年期:115年2月1日(實際自核定計畫書公文發文日期始)至115年11月30日止。
2.兩年期:首(115)年以115年2月1日(實際自核定計畫書公文發文日期始)至115年11月30日止、次(116)年以115年12月1日(實際自同意續辦第二年計畫公文發文日期始)至116年11月30日止。
3.補助額度:
護海領航者:
一年期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護海洋大實現家:
一年期以新台幣50萬元為限;
兩年期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海洋保育小推手:
一年期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
兩年期以新台幣60萬元為限。
4.本計畫補助經費以業務費為原則(不含硬體設備購置費用,補助用途別請參考附件三),其他經費支用依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補(捐)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配合款應為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以上。
五、提案需求
(一) 申請日期:114年9月3日00:00:00起至114年10月15日23:59:59止。
(二)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應於申請期限內完成「網路申請」及「上傳必須文件電子檔」。
1.網路申請:應於前項規定期限內上網完成填寫申請表單。
2.申請網址:https://forms.gle/uTiCdUbxfPmZw1VV7
3.上傳必須文件電子檔:
(1)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限內,依「網路申請」系統指示,上傳完整申請文件一式 1 份。系統上傳完成時間視同送件時間(114 年 10 月 15 日 23:59:59 前為限,逾期不予受理)。
(2)補件規定:申請人須於期限內完成網路申請並上傳完整文件。申請文件送出後,由本署進行形式審查;如經確認 僅屬於資格文件缺漏或格式不符者,本署得通知限期補件。補件期限為通知日起 3 日內,逾期或補件內容仍不符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不予受理。 本署未通知者,視為申請文件經審查未有需補件之情形,或不具補件資格。
(3)繳交格式:以A4規格中文撰寫,直式橫書編排並編頁碼,主文以不超過20頁為原則,其餘以附錄(提案單位過去執行績效或行政配合情形)、圖片及照片補充,總頁數以50頁內為原則。
(4)申請文件應包含至少第A.~D.項:
A.計畫申請表(附件四)。請上傳有確實用印之PDF檔
B.提案工作計畫書(附件五)。請上傳PDF檔
C.證明文件影本(民間團體應附a.c.;各級學校應附b.c.):
a.民間團體: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文件及現任負責人當選證明文件**** 。
b.各級學校:學校立案證明文件或計畫負責人之有效期限內教師聘書等。
c.個人資料證明文件:單位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及聯絡方式(手機電話、地址)。
D.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附件六):申請時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事項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請上傳有確實用印之PDF檔
E.其他佐證及加分資料:
a.本計畫屬民間團體提案者(政府立案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組織或社區發展協會等),可檢附3年內任1年曾受相關政府補助完成計畫之實績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b.提案計畫倘有結合企業、學校、在地合作單位、團體或相關機關(構),請提供合作意向書或相關參考文件尤佳,無則免附。
(5)申請資料審查完畢一律不予退還。
(6)申請資料應完備,應蓋相關證明印鑑處應確實用印,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作業、資料不齊全、不符規定或逾期上傳者,不予受理。
****申請單位如於理監事改選期間提出申請,或雖已改選惟新任負責人當選證明尚未取得者,請檢附原負責人當選證明,並加附改選相關文件(例如:改選會議通知、公文、會議記錄等),以利審查。
更多詳細說明請見下方徵件須知相關內容按鈕
海洋公民調查
棲地復育行動
海洋保護區巡護
友善釣魚行動
海洋保育推廣
潔淨海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