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材資系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92.03.29籌備會議訂定通過

核准設立文號:北市教六字第09237894600號

99.1.29第四屆董事監察人會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2.1.24第五屆董事監察人會第五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09.3.20第八屆董事監察人第八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基金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台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與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材資系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培育材料資源人才,協助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材料及資源工程系、材料科學與工程研究所及資源工程研究所(以下簡稱材資系(所))之教學、研究與發展為宗旨,以台北市為主要業務受益範圍,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辦理各項文化、技術交流及學術研討活動。

二、促進國內外材料、資源與能源的產、官、學、研界之交流。

三、協助臺北科技大學材資系(所)發展及獎助教職員生研究學習暨系友會各項活動。

四、辦理有關單位或企業界之委辦研究、試驗、及教育訓練案。

五、辦理其他與材料及資源相關之科技研究與推廣。

六、為推動或執行上列業務,得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同意成立專責委員會辦理(辦法另訂之)。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計 新台幣伍佰萬元整(現金伍佰萬元),由材資系系友共同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 四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局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事務所。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左: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六、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八、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九、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十、合併或解散之擬議。

十一、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21人組成,常務董事7人由董事互選之。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基金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育局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二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每屆董事任期期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會,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一人為副董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限。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董事長或副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局許可,自行召集之。

本會設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至三人,秘書若干人,執行長、副執行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聘任之,奉董事會及董事長命執行會務。秘書由執行長選聘簽請董事長核准後聘用。

第 十 條 本會設監察人會,職權如下:

一、 監督業務之執行及財務狀況。

二、 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三、 監督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捐助章程執行事務。

第 十一 條 本會監察人會由監察人5人組成,監察人均無給職,任期與董事同,連選得連任。本基金會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等親內親屬關係。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遴選聘任之,第二屆以後監察人由前一屆監察人會選聘之。監察人在任期中因故出缺,監察人會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監察人會由常務監察人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監察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 十二 條 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和過半數監察人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經教育局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教育局指定之事項。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議案,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教育局,教育局得派員列席。會後並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教育局備查。

第 十三 條 本會必要時得召開董事會、監察人會聯席會議,簡稱董事監察人聯席會,監察人得列席參加。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教育局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風險評估報告。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審定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並至主管機關備查。

下列資訊,本基金會應主動公開:

一、 前二項經教育局備查之資料,於教育局備查後

一個月內公開之。

二、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教育局同意者,不公開之。

三、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教育局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本基金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會通過後,並應送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送教育局備查。

第 十五 條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教育局之監督;本基金會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任何人或團體給予特定利益,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第 十六 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需事先函報教育局核備。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教育局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教育局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第 十八 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教育局撤銷、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 十九 條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二十 條 本章程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通過,報教育局許可,並經該管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