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新北市中小學校長協會
(New Taipei City Association of Elementary and Middle School Principals)
(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民法及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研究推展中小學教育為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北市。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教育行政機關推動國家教育政策。
二、積極推動教育改革,提出教育興革具體意見。
三、建立學校行政專業制度,提升學校行政效能。
四、協助會員交換辦學經驗,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訂定會員自律公約,樹立校長專業形象。
六、凝聚會員共識,維護會員權益。
七、協助會員生涯規劃,促進教育理想之實現。
八、舉辦各類學術研討會、國際教育交流、觀摩會、座談會,編印相關書刊等,充實會員辦學理念,
提升辦學效能。
九、接受會員委託擔任團體協商代表。
十、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基本會員:新北市公私立高中職暨中小學校長、曾任(含退休)校長、候用校長。
二、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並經理事會同意者,授予榮譽會員證書。
三、贊助會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
符合上述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入會費後,成為本會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一權。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可列席
會員大會,但無前述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出席會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除權: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者。
三、違反刑法經判刑確定者。
四、違反本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五、逾半年未繳會費,經催繳一次仍未繳交者。
六、會員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共同組成;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
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變更組織章程。
二、議決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業務費及捐款之金額及處理方式。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置理事二十五人,候補理事七人,由會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現任校長
擔任理事席次不得少於二十人;遇理事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之,其任期為
原任理事未任滿之任期。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ㄧ至三人為
副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應為現任校長。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預算、決算。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三、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四、會員資格、入會之審定。
五、議決理事之辭職。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七、選派團體協商代表。
八、其他有關理事會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置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遇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之,其任期為原任監事未任滿之任期。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議主席。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代理人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第一屆理、監事任期自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具本章程第十條情形之一,遭除權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經會員大會罷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會務人員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人員。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工作小組,其組織由理事會擬定,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定期大會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經理事會決議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
之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不克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下列事項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會員之除名。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會費之調整。
四、財產之處分。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組織章程之變更,應經會員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連署,始得為之。
本會之解散應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應出席人員。
會議之決議,以各該會議應出席人數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之決議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二十九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第三十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7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於年度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並提報大會追認。
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