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童軍總會 新界第1535旅 深資海童軍支部
深資童軍團團章
最後更新:2024年7月1日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定名
本團定名為「新界第1535旅」(下稱本團),英文名稱為 1535th New Territories Group Sea Venture Scout Unit。
第二條 主辦機構
本團由香港工會聯合會元朗地區服務處(下稱工聯會)向香港童軍總會註冊開辦
第三條 團址
本團地址為元朗元朗安寧路110號
第四條 宗旨
本團之宗旨為以童軍誓詞及規律為本,並:
(1) 依照香港童軍總會之政策、組織及規條,推行童軍活動;
(2) 培育團員的自立能力,鼓勵團員接受訓練,成為有責任感及對社會有貢獻之公民;
(3) 為社會、童軍運動服務;
(4) 為團員提供有意義之活動,以促進友誼;
(5) 吸納年青人加入童軍運動。
第二章 顧問
第五條 顧問
(1) 本團領袖在團員大會中擔當顧問角式,向大會提供意見
(2) 本團領袖皆為執行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3) 本團團長根據團員之成熟程度及經驗,出任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安排團內領袖擔任執行委員會任何職位
(4) 本團團長為團之最高負責人,擁有團內任何會議所通過的議案之最終解釋權及否決權。如任何會議的議決違背童軍運動原則,團長有責任及權力否決有關投票結果並停止相關活動,並向團員作出適當之指引。
第三章 團員
第六條 團員
(1) 團員分為暫許團員及正式團員。除非另有列明,「團員」包括「暫許團員」及「正式團員」
第七條 團員資格
(1) 凡附合深資童軍支部的年齡規限者,願意接納童軍誓詞規律,遵守團規,並附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者,可申請加入成為本團暫許團員:
(a) 本旅童軍團之現役成員(須經童軍團團長推薦);或
(b) 本會中心會員;或
(c) 獲旅長推薦之人士
(2) 上述申請經過執行委員會通過,並獲團長批准後,可成為暫許團員。
(3) 暫許團員須接受基本訓練及完成會員章各項規定,並經過本團執行委員會審核後,得宣誓或晉升為深資童軍,成為正式團員。
(4) 凡團員年滿深資童軍支部的年齡規限之上限,該團員資格即自動取消。
第八條 團員權利
(1) 參與本團之團員大會
(2) 於團員大會享有發言、動議、和議及投票之權利(不包括暫許團員);
(3) 可提名及選舉執行委員會成員(不包括暫許團員);
(4) 如符合資格,可被提名及被選舉為執行委員會委員(不包括暫許團員);
(5) 參與本團所有訓練、活動及服務;
(6) 借用本團物資作童軍訓練用途;
(7) 向執行委員會提供意見。
第九條 團員義務
(1) 遵守本團團章及團規;
(2) 正式團員應出席團員大會;
(3) 暫許團員應列席團員大會;
(4) 出席集會;
(5) 協助推行團務;
(6) 準時繳交團費;
(7) 遵行所有會議通過之決議案。
第十條 團費
團員須繳交團費,團費每年港幣500元,一次性繳交。
第十一條 休會
(1) 申請休會之團員,須在擬休會日期前最少三十日,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
(2) 申請者須得本團執行委員會通過及團長批准其申請,方可休會;
(3) 提交書面通知時必須列明復會日期。
第十二條 退團
(1) 申請退團之團員,須在退團前最少30日,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及團長;
(2) 倘若團員在退團後欲重新加入本團,須得到本團執行委員會通過及團長審核。
第四章 團員大會
第十三條 團員大會權力及種類
(1) 團員大會為團內最高行政機構。
(2) 團員大會分為周年團員大會及特別團員大會。
第十四條 團員大會之組成
(1) 本團執行委員會主席為團員大會之當然主席。
(2) 團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全體團員數目(不包括暫許團員)的三分之二。團員大會不設授權票,團員須親自出席團員大會。
(3) 如於原定開會時間20分鐘後仍不足法定人數出席,大會主席需宣佈流會。
(4) 執行委員會主席須於宣佈團員大會流會後30天內再度召開團員大會(不適合於特別團員大會),而再召開的團員大會將不設法定人數要求。
(5) 團員大會進行期間,若與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大會主席須宣佈休會。如與會人數於休會 分鐘後仍然不足,大會主席需宣佈流會。流會前所通過的決議效力將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決議
除本團章另有規定外,任何在周年團員大會及特別團員大會所提出的議案須獲超過一半親自出席大會之團員投票支持方獲通過,投票以記名 / 不記名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周年團員大會
(1) 周年團員大會須於每年的三月舉行。
(2) 本團執行委員會須在團員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15天前將團員大會通知書以書面方式發予全體團員。團員大會通知書須列明團員大會的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3) 周年團員大會有以下功能:
(a) 選出執行委員會成員;
(b) 通過本團執行委員會主席提交的周年報告;
(c) 通過本團執行委員會司庫提交的財務報告;
(d) 提供機會予團員就本團團務進行討論,並讓團員在有需要時就團務投票表決;
(e) 按需要修訂本團會章;
(f) 處理任何和團務有關之事宜。
第十七條 特別團員大會
(1) 如執行委員會認為有需要,或收到三分之二或以上之團員(不包括暫許團員)的書面要求時,經團長同意後,便可召開特別團員大會。
(2) 得團長同意後,執行委員會須於30天內舉行特別團員大會。團員向執行委員會提出召開特別團員大會之書面要求時,須同時列明要求召開特別團員大會的目的。
(3) 本團執行委員會須在特別團員大會舉行日期前不少於七天,將特別團員大會通知書以書面方式發予全體團員。特別團員大會通知書須指明特別團員大會的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及議程。
(4) 團員於特別團員大會中只可討論列於議程上之項目。
第五章 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執行委員會之權責
委員會之職責為:
(1) 執行團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案;
(2) 處理一切團務;
(3) 成立工作小組,推動團務及舉辦活動;
(4) 代表本團與本旅其他支部及其他團體建立良好溝通。
第十九條 執行委員會之組織
(1) 執行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內最少須有3名團員,最多為6人註一、二,而當然委員人數不限。
(2) 委員會內的職位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註二一名,秘書一名,司庫一名及委員最少一名註二,最多二名。
(3) 執行委員會內各職位之職責如下:
(a) 主席 - 領導本團及執行委員會,處理及策劃各項團務,主持各項會議並監管各委員及
特別工作小組之工作進展。
(b) 副主席 - 協助執行委員會主席推動團務。
(c) 秘書 - 處理本團文書事務及管理團員名冊,並記錄所有團員大會與執行委員會會議,
及將所有會議記錄存檔。
(d) 司庫 - 處理本團財政事務,如負責團內財政收支事宜、草擬年度預算及保管財政文
件,並須於周年團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報告本團財政狀況。
(e) 委員 - 協助執行委員會主席執行及處理本團活動。委員職銜可由該屆執行委員會自行
決定。
註一:人數上限不包括當然委員。
註二:人數上限、副主席及委員的設立因應旅團實際情況而訂。
第二十條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產生方法
(1) 提名參選 / 增選執行委員,須由一名團員於團員大會會前書面向秘書提出。如在會前並無書面提名,或提名人數不足,可在大會中以口頭提名,提名須有提議人及和議人。
(2) 表決採用舉手方式。如在表決前有5名團員提出要求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及表決,並得出席者過半數贊成,主席須採納此要求。
(3) 除涉及修訂團章,表決及投票以簡單大多數決定。
第二十一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任期
(1) 執行委員會成員的任期為由獲選或獲委任起直至翌屆之周年團員大會止。所有獲選及獲委任之成員在翌屆之周年團員大會上均須卸任,但所有卸任之執行委員會成員均有資格再度當選或獲委任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成員。
(2) 任何團員均不得連任本團執行委員會主席超過兩次。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辭職
(1) 如執行委員會成員欲辭去執行委員會的職務,須於離職前不少於30天以書面通知執行委員會及顧問,並由執行委員會在會議中確認。
(2) 如因個別執行委員會成員辭職致執行委員會成員數目少於5人,執行委員會便須於該辭職生效後30天內另行委任新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以填補空缺。
第六章 財政
第二十三條 財政管理
(1) 本團契據及貴重物品應存放在團員大會指定之地方。
(2) 司庫可存有港幣500元現款,以應開支。超過港幣500元之現款及本團收入,應存入團員大會指定銀行戶口,提款須由主席、秘書及司庫任何兩人同署。任何支出超過港幣300元者,須由主席及團長簽署核准。
第七章 團章
第二十四條 團章解釋
本團團章的解釋權屬於團長。
第二十五條 團章修訂
(1) 團長保留修訂本團團章之權力
(2) 本團團章的修訂議案,須由執行委員會草擬,並獲團長審核才可於團員大會提出,最終於團員大會獲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後,方才生效。
第八章 解散
第二十六條 解散
如因任何理由,本團需要解散,則本團之財產將由特別團員大會處理,惟不得分配予本團現時及前任團員。倘若在解散時,有任何負債,即由當屆執行委員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