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人:張萃媖 副教授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系昆蟲標本館成立於民國87年,標本蒐藏開始於民國64年植物保護科成立時,為了建立教學研究標本蒐藏,系上師生著手進行各類標本的蒐藏及保存,在件數及種類上均逐漸增加,有助於學生將課堂上所學的理論與實務相互結合,目前標本館藏總數超過24萬件以上,本館依蒐藏性質可概分為模式標本、研究標本、教學標本及展示標本四類,並積極發展標本數位典藏工作,增加實際教學功能及提供國內外相關單位及研究人員來查詢或檢查標本,以提高館藏標本之有效運用。
歐庭愷攝
侯英俊攝
歐庭愷攝
歐庭愷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植物醫學系附設昆蟲標本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其蒐藏品充分發揮教學、學術研究或教育展示之功能;並利執行蒐藏品之取得、異動及永久保存等作業,特訂定本蒐藏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為作業準則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蒐藏品除包括實體之動植物標本(以下簡稱標本)外,並包括所有與標本有關之照片、幻燈片、圖片、繪圖、檔案資料、文獻和野外記錄等。
第二章 蒐藏之宗旨與範圍
第三條:
本館之蒐藏以協助教學及研究為主,以增進人們對自然史的瞭解為宗旨;並重視將蒐藏品妥善安全地保管,以達到永續利用的目的 。
第四條:
本館之蒐藏範圍以昆蟲學或相關學門之教學或研究材料為主要對象;並包含本辦法第二條所提之其他類別相關蒐藏品。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第五條:
本辦法得常設管理委員會以綜理相關業務 。
第六條:
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二至四人組成;系主任為當然主任委員,並得自系上相關專長之專任教師中遴選其他委員,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委員無任期限制,連選得連任之 。
第七條:
本管理委員會得定期或不定期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以執行或討論本辦法之相關內容或其他未盡之事宜。
第四章 蒐藏品之取得與異動
第八條:
蒐藏品之取得指因教學、研究、贈與、購買、轉移、交換或借入等作為而暫時或永久增加本館蒐藏品藏量時稱之 。
第九條:
本館不得接受具下列條件之標本文物:
1.違背本辦法第一、第三及第四條之蒐藏目的、宗旨或範圍者 。
2.非法取得者 。
3.涉及破壞生態保育或文化資產者 。
4.來源 、產權不清或入館後有條件限制本館使用者 。
5.其價值未達本館館藏目的之專業水準者 。
第十條:
蒐藏品之取得得由管理委員會另定相關施行細則規範之;唯因交換而取得者 ,則另須符合下述蒐藏品異動之相關條款 。
第十一條:
蒐藏品之異動指因註銷、廢棄、轉移、交換或借出等作為而暫時或永久減少本館蒐藏品藏量時稱之。
第十二條:
本館蒐藏品之異動不得違背本辦法中第五章所述蒐藏品之利用等相關條款 。
第十三條:
本館之蒐藏品若不再符合本館之蒐藏功能或因基於提昇館藏容積或效能等考量時 ,得提出以註銷或廢棄的方式行之 。蒐藏品之註銷與廢棄必須採取對本館 、對社會大眾及對學術界最有利的方式處理之,並得由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細則規範之 ;唯手續上須經由專業人員提出申請 ,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後送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
第十四條:
本館之蒐藏品若因教學、研究、教育展示目的或基於館藏效能之特殊考量下,得提出蒐藏品轉移或交換等處置。蒐藏品之轉移與交換必須採取對本館、對社會大眾及對學術界最有利的方式處理之,並得由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細則規範之;唯手續上須經由專業人員提出申請,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後送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十五條:
本館原則上同意在不違背本辦法相關規定下,由管理委員會所認可的團體或個人提出因教學、研究或教育展示等用途之蒐藏品暫時性外借申請。唯對於借用者之資格認定、可借用蒐藏品類別、借用期限、權利義務與申請程序等,則另須遵行管理委員會訂立之蒐藏品借出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並經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後實施。
第五章 蒐藏品之利用
第十六條:
蒐藏品之利用指對本館空間或蒐藏品等因參訪、研究或教學等需要所進行之暫時性使用稱之 。
第十七條:
凡在正常上班時間,從事正當之教學、研究或調查之人士,均得申請進入本館之蒐藏庫。在本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同意下,由本館管理員或管理委員陪同,在不攜出、不破壞蒐藏品之前題下,進入從事參訪工作,並應遵守本館因蒐藏品之安全考量而訂定之規定和限制。若有違背上述情事者,將報警進行驅離,並永不得再申請進入本館。
第十八條:
本館之蒐藏品僅供教學、學術研究或教育展示之用,原則上不得涉及商業用途;若對於使用用途有疑義時,得由管理委員會解釋之 。
第十九條:
本館蒐藏品之使用依教學 、學術研究 、教育展示之先後排列順序行之,若使用上發生衝突情況,則以前者取得使用優先權 。另本系在正常使用蒐藏品上,得享有絕對之優先權 。
第二十條:
蒐藏品之使用者對於使用物之安全不受破壞應負完全之責任,若有違背,得由管理委員會另定罰則處罰之 。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及其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