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江大學禁菸規則

淡江大學禁菸規則

86.08.26(86)校秘字第二四○六號函公布

87.06.12(87)校秘字第一七三七號函修正

88.9.3 第66次行政會議依據 88.6.9 第41次校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88.09.10 (88)校秘字第二五四七號函公布

90.05.17 (90)校秘法字第○一四號函修正公布

95.07.26 室秘法字第0950000031號函修正公布

96.12.25 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96學年度第2次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97.02.19 室秘法字第0970000005號函公布

97.03.27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96學年度第3次聯合會議修正通過

97.04.17 室秘法字第0970000015號函公布

97.12.25環境保護委員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97學年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

98.01.08 室秘法字第0980000002號函公布

99.06.23 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98學年度會議修正通過

99.07.28 室秘法字第0990000037號函公布

100.06.01 第119次行政會議決議修正

100.08.09 處秘字第1000000002號簽核定

100.08.11 處秘法字第1000000008號函公布

100.09.28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100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

100.10.20 處秘法字第1000000017號函公布

101.04.11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100學年度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

101.05.01 處秘法字第10100000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教職員工生健康,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淡江大學禁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全體專兼任教職員工生、委辦廠商(含員工)及校外來賓訪客。

第三條 本校室內、外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並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校園內禁止張貼菸品廣告且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四條 菸害防制管理各單位執掌,依下列規定:

一、學生事務處:菸害防制宣導、衛生教育宣導及學生懲處。

二、總務處:製作與張貼全校各出入口禁菸標示。

三、各一、二級單位主管及行政人員:其所屬空間之禁菸相關規定之執行與管理。

第五條 本校各單位均應積極配合參與菸害防制宣導。學生事務處、各學院、系(所)、各班導師並負責管理及督導所屬學生遵守本規則。

成人教育部對接受進修及推廣教育學員負有宣導菸害防制及對違法吸菸者規勸、制止與舉發之責。

活動申辦單位對參與活動之相關人士負有宣導菸害防制及對違法吸菸者規勸、制止與舉發之責。

第六條 舉發

一、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應予勸阻。若不接受勸阻者,得蒐證逕向環安中心舉發,由環安中心通知相關單位處理。

二、環安中心、軍訓室及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人員可以直接對違法吸菸者蒐證及判明身分後分別轉交權責單位規勸或懲處。

第七條 懲處

一、學生違規案件經舉發後,依本校學生奬懲辦法辦理。

二、符合下列情形者,依菸害防制法規定移送法辦。

(一)教師遭舉發違反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規勸無效者。

(二)職工遭舉發違反規定由所屬單位主管予以規勸,規勸無效者。

(三)學生一學年內遭舉發違反規定達三次者。

(四)委辦廠商及工作人員遭舉發者。

第八條 稽查

一、相關主管機關派員至本校執行檢查或取締違規行為時,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經查無誤後,始得入校執行公務。

二、校內外稽查人員(含環安中心人員)進行檢查或取締行為時,該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須配合開放所屬受檢室內場所(含眷舍、會文館、勤務宿舍、研究室及實驗室等),受檢單位行政人員並負有共同稽查之義務。

三、經稽查違規屬實單位,受檢單位主管須提出菸害防制改善計畫並送交環安中心存查,改善計畫須能確實執行,並於三個月內提出執行改善成效,經行政會議認可。若行政會議不認可改善成果,則受檢單位主管須再次提出菸害防制改善計畫,並送行政副校長備查,持續進行改善,並於三個月內再次提出執行改善成效提報行政會議。

第九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概依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規則經環境保護及安全衛生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