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訂房
取消訂房
依照觀光局頒佈《定型化契約》規定,並依法令規定比率進行取消訂房之扣款如下:
預訂住宿日十四日前通知取消,將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百。
預訂住宿日十至十三日內通知取消,將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七十。
預訂住宿日七至九日內通知取消,將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五十。
預訂住宿日四至六日內通知取消,將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四十。
預訂住宿日二至三日內通知取消,將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三十。
預訂住宿日一日前通知取消,將退還已付訂金百分之二十。
預訂住宿日當天通知取消,得不退還已付全部訂金。
退還之訂金匯費$30由訂房單位(住房者)支付。
如為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地震、颱風、天災等不可抗拒因素時,因而辦理取消訂房者,將不得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