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3.29訂定 94.10.25修訂 97.04.02修訂 105.03.02 修訂 106.02.21修訂 109.02.14修訂
109年2月14日第15屆第4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修正第6、7、10、12、14、15、24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訂定之,定名為社團法人苗栗縣佛教會,並得加入中國佛教會為團體會員。
第二條 本會以團結全縣佛教徒,整理教規,維護教產,宣揚教義,興辦教育、文化、慈善事業、福利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苗栗縣苗栗市蕉嶺街136號。
第四條 本會受上級教會輔導辦理會務外,並受所在地主管機關之指導與監督。
第二章 會務
第五條 本會辦理會務如下
一、教義之宣揚與研究。
二、教規之維護與執行。
三、教產之保護與監督。
四、寺廟人口、財產、法物之登記。
五、興辦佛教文化事業及佛教教育。
六、興辦社會慈善公益救護及教育等事業。
七、協助政府推行各種社會運動。
八、關於其他佛教應興革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在苗栗縣內之佛教寺院,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後,得加入為本會會員。
二、個人會員:各寺院僧眾及在家信徒得加入為本會個人會員,個人會員之資格審查,由各團體會員住持師父、負責人協助審核,若有爭議可提本會協助認定之。
本會團體會員證由中國佛教會核發,個人會員證依中國佛教會版 本由本會核發。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非中華民國國籍者,但持有居留證者除外。
二、未成年人。
三、有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者。
四、違反佛教有顯著之言論及行動者。
五、染有不良嗜好者。
六、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一年確定或所犯為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殺人罪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騷擾防治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刑確定者。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一切章程及決議案。
二、照章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本會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團體會員有被非法侵害或因教務發生爭議時,得請求本會援助之。
第十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者,得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糾正或除名。本會團體會員連續三年未繳會費時,即喪失團體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團體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退會聲明書向理事會提出,即時生效。團體會員及附屬團體會員之個人會員經除名或退會,其會員證書即自動失效,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本會團體會員得以其負責人或指派一人為本會當然會員代表。前項會員代表須具備本會個人會員資格。個人會員由各寺院依人數推派代表。每十位個人會員推派一位會員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以此類推。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理事設理事會,由全體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出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團體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設監事會,由監事三人中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監察本會會務。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及監督本會財務事項。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僧眾會員當選理監事,不得少於規定名額二分之ㄧ。
第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必要時得增設幹事若干人,協助辦理會務。
第二十條 理監事均為名譽職,但因會務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得支車馬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訂定、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本會理監事。
三、決議本會之財產處分事項。
四、決議本會預算及決算。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得由理事長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經理監事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三分之ㄧ以上請求召集臨時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章程之修訂與變更應有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四分之三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理事及監事會之罷免、財產處分、本會之解 散,應有過半數出席,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之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一個月內,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以下列各項收入充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入會費由理事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二、常年會費:亦由理事會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施行。
前項收入,除繳納上級教會外,其餘留做本會經常費用。已繳納之會費,不論任何理由,不得請求發還,各寺院派下個人會員應納會費,由各寺院負責徵收繳納。
第二十六條 本會之預算應於每年終了時,編製預算決算報告表,提交理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若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審議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並呈報上級教會備查,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