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須知
連江縣政府仁愛示範住宅承購資格申請作業須知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仁愛示範住宅(以下簡稱示範住宅)資格申請作業,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出售對象資格條件
三、申請人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書件,並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向連江縣政府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申請人之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附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戶籍謄本
- 如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 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房屋稅查詢同意書
- 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標準信
- 申請人承購意向調查表
四、受理申請之起迄日期與申請方式
(一)受理登記日期:自106年01月15日至106年03月20日止。
(二)申請人於受理申請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應檢附文件後,以雙掛號郵寄或送至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管理科。
申請文件以雙掛號郵件寄達者,其截止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其郵戳日期無法辨認者,推定投郵時間為收件前3日。
受理申請地點與雙掛號郵件地址: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01號;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工商管理科(電話:(0836)26129)
(三)受理申請後,連江縣政府產業發展處依申請人所申請之條件優先類別進行資格查核,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依優先別序位公開辦理抽籤決定選位順序,依序辦理選位作業。
(四)若申請人資料不全,應於指定期限內自行補正完成,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完全或未於期限內回復資格變更同意書,概以不合格認定之。
五、購屋優惠辦法
申請人若無需貸款,且同意配合 本府與統包廠商簽訂之契約,可一次付清購屋款價時,該申請人可享有優惠金額。
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二)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
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
七、重複申請之處理方式
同一申請人及其配偶僅能承購一戶仁愛示範住宅,如購買仁愛示範住宅超過一戶並已簽訂買賣契約者,其已簽訂之買賣契約應全部解除。
八、其他事項
(一)為防止不當炒作房價,住宅承購人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本案出售住宅自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日起10年內,除繼承或依法強制信託外,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江縣政府得強制買回:
1. 房屋所有權人有出售之需求者。
2. 房屋所有權人有將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典、贈與、交換或信託移轉予他人。
3. 房屋所有權人與他人以通謀意思表示之方式,致使所有權有移轉他人之虞者。
(二)為保全連江縣政府強制買回之權利,本府得訂定相關措施,申請人則應於辦理簽約時,同時簽署預告登記同意書,始完成承購手續。
(三)本示範住宅因法令、不可抗力或承購戶數未達基本設計戶數,致開發成本過高,本府得保留銷售與否之權利,免負任何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