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03 仁愛段147地號示範住宅 室內裝修許可宣導
113/09/03 仁愛段147地號示範住宅 室內裝修許可宣導
本社區住戶倘有室內裝修行為,除向管委會申請施工許可外,應委託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向本府都計建管單位申辦室內裝修許可。
「仁愛147示範住宅」為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如有涉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之裝修行為,應委託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向本府都計建管單位申辦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內部牆面裝修。
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分間牆變更。
倘有前述擅自室內裝修行為,本府都計建管單位將依違反建築法第95條之1規定「違反第77條之2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裁罰,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法第77-2條第1項第1款,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建築法第77-2條第2項,前項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
建築法第77-2條第3項,室內裝修從業者應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並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建築法第77-2條第4項,前三項室內裝修申請審查許可程序、室內裝修從業者資格、申請登記許可程序、業務範圍及責任,由內政部定之。
建築法第95-1條第1項,違反第77-2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