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聚賢協進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蓬萊新街28號興業大廈5樓H座,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由本澳青年自行組織和管理,旨在推動澳門青年奮發圖強、團結共進、貢獻社會。本會格言為「博學 篤行 興家邦」。
第四條 性質、收入來源及存續期
本會是非牟利青年社團,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社團法人的現行法律規範,收入來源主要為:入會費;本會活動之收費及非牟利商品或刊物之銷售收入;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資助及捐獻。本會存續期不受限制。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1. 入會:凡年齡在15至24歲之澳門永久性居民,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並得理事會審批,繳付入會費後即成為會員。
2. 退出及除名:會員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會員若違反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可經理事會通過撤銷其會籍。
第六條 權利及義務
1. 會員之權利: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三名或以上會員有共同提案權;有選舉權,凡年齡在18至24歲之會員有被選舉權;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享受本會之福利;介紹新會員入會;退出本會。
2. 會員之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各機關成員履行工作;尊重並盡力扶持其他會員的個人成長及發展;支持本會之活動,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 機關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大會對章程修訂案、工作報告、財務帳目、監事會報告及其他提案作審議和表決。
2. 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次。主席主持會員大會,並對外代表本會;副主席協助其執行職務,並在主席缺席大會時行主持職務。
3.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五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申請,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透過掛號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召集,並須最少於八天前通知會員。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5. 會員大會之主持應在會前指定一位出席會員記錄會議內容及決議,並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6. 理事會、三名或以上會員可在大會上提出動議。
7.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8.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9.其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
10. 會員只能對工作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報告作出細則性否決動議,不能提出全案否決動議。
第九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5或7位成員組成。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次。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至二名。
3. 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4.理事會有以下權限: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向會員大會和監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帳目;執行大會決議及維持會務和各項活動;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訂定入會費的金額;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5. 理事會成員任期結束後,若無連任或擔任本會其他職務,則自動成為新一屆理事會顧問,為理事會提供建議,但不可介入執行會務;可列席理事會會議,僅有發言權。理事長可任命最多兩名本會無任職成員擔任顧問。理事會顧問不具理事會成員身份,任期與理事會同步,可連任。理事會有權取消理事會顧問身份資格。
第十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 由3位成員組成。
2. 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次。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秘書一名。
3.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4.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監察理事會的工作、查核帳目及向會員大會提交監事會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1. 本章程之修改權及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2. 除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及經理事會授權之會員外,任何會員不得擅自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該行為或意見之責任與本會無關。
(章程文本之內容及修改以《澳門公報》之刊登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