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校友會組織章程111.4.16

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校友會章程【111.4.16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校友會(以下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聯繫校友增進彼此情誼、發揮校友力量,協助台南市柳營國中(以下稱母校)校務、促進社區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南市柳營區中山東路2段956號(臺南市立柳營國民中學)。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會之聯誼及服務事項。

二、協助母校校務之推展、發展及落實社區學校之目標。

三、提供校友與母校聯繫及專業化引導學弟、妹之必要協助。

四、其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決議通過應辦理之事項及與本會宗旨相符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母校畢(肄)業之資格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或資源者(個人、團體),或曾服務於本校之教職員工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本會贊助(個人、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經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一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請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5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每位會員新台幣500元。

三、會員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會計報告,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大會者,可先經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大會決議辦理,會員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