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絡力馨養生協會 章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彰化縣絡力馨養生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推廣經絡整復及養生技能,裨益大眾復健強身,發展溫馨和諧社會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彰化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培養具經絡整復技術之人員、志工。
二、舉辦義務整復及養生相關之公益活動。
三、參加及舉辦國內外相關經絡和養生之交流活動。
四、強化社會弱勢之相關職業技能,促進其職場就業競爭力。
五、經營經絡整復養生產業,增加弱勢就業機會,促進社會溫馨和諧。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踴躍參與本會活動之成年人,設籍或工作地於本縣,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縣內各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 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該年會費前,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或重新申請入會。
第九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該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如本會有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應以民法53條規定,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依前項本會之解散應以民法57條規定,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 可決議解散之。
第廿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 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廿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廿九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 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新臺幣五佰元,團體新臺幣一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新臺幣一仟元,團體新臺幣二仟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第卅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達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12年2月1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彰化縣政府112年3月6日府社發展字第1120076755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