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配偶。
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指定醫院完成醫療評估: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受看護人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
項目如下:1. 平衡機能障礙2. 智能障礙3. 植物人4. 失智症5. 自閉症6. 染色體異常7. 先天代謝異常8. 其他先天缺陷9. 精神病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應於醫療評估完成評估日起14日至60日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外籍看護工,須於該看護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NAF-005-1家庭看護工初次招募申請書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者戶口名簿影本。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檢附文件無法辨別親屬關係時需檢附)
居住證明(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地址非雇主或被看護者戶籍地者應檢附)
AF-045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評點申請書(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看護工評點制,欲申請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者應檢附)
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以特定身心障礙項目重度提出申請者應檢附)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雇主轉換切結書(若需轉換傳遞單雇主姓名時,請填寫招募申請書第二頁切結事項)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切結書正本(雇主與被看護者無親屬關係申請者需檢附)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正本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被看護者為雇主申請者需檢附)
參考資料來源:
移工申辦工作。勞動力發展署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