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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幫助協校還可以節稅,記得妥善保存收據!
因為學校家長會核屬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之團體,所以若是年度綜合所得稅之一般扣除額是以列舉方式申報,則給家長會的捐款可以用於所得總額扣除,以達到抵稅效果。
1、估算自己的所得總額:
所得總額的20%內,都可以列舉扣除。例如,所得總額是100萬元,捐贈的金額最多可以列舉扣除20萬元。
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選擇列舉扣除方式,並將捐款金額登錄在國稅局申報單之列舉所得清單上,最後提供家長會所開立之捐款收據正本給國稅局即可。
2、匯款至捐款帳戶或親臨捐款:
完成匯款後,請與本會聯繫。本會確認款項入帳後,將開立捐款收據/捐贈證明,供您日後辦理稅務申報使用。
因本會經費及人力有限,平時並無常駐工作人員,若您希望親臨捐款,請事先與本會幹部聯繫;亦可將捐款轉交學校相關處室主任代為協助。
3、 妥善保存捐款憑證:
捐款完成後,請務必妥善保存本會開立的捐款收據/捐贈證明,以便日後辦理所得稅申報或相關稅務事宜。
若不慎遺失捐款憑證,請與本會聯繫,本會將依相關資料協助開立副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本頁更新日期:2026/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