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年7月10日第一次籌備會審查通過

88年9月5日成立大會暨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生死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探   討生死學相關主題,如:生命系統、生命倫理、生命禮儀、生死教育、養生技藝、臨終關懷、悲傷輔導、殯葬管理等等,藉以促進學術研究、端正社會風氣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教育部。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維護會譽、遵守本會章程、決議、繳納會費、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及章程、在外行為影響本會會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停權警告。若再犯或危害本會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不得請求退費。連續兩年未依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並依計票情形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長亦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出缺時,均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監事長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監事應出席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 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組織章程草案經本會88年9月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88年10月19日台(88)內社字第8834773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