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注意事項: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39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又按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第3條規定,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含住宿式長照機構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社區式長照機構及居家式長照機構評鑑之主辦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長照機構評鑑,主辦機關依法定期間公告評鑑基準及評鑑作業程序。
我們歷年評鑑分數如下:供所有住民參考。
105年 甲等養護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