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 Soaring Eagles,中文名稱為 翔鷹社(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學生組織團體。
#宗旨如下:本社團期待以基督信仰為基礎,培養學生面對社會的能力,包含為人處世的重要品格、人際溝通及自我情緒調節、創意思考習慣,養成社會領袖人才。
第 三 條 本會以成功大學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報請核准後行之。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開設品格及信仰課程,讓學生培養為人處事能力,使求學過程更順利穩定。
二、開設人際溝通、情緒管理等課程,建立學生人際溝通及自我情緒調節能力。
三、透過音樂聆賞、戲劇體驗、影音媒體製作等,培養創意及創作,積極對外發表,產生公眾影響力。
四、透過領袖訓練課程建立團隊,連結社區及中小學,投入志工服務行動, 栽培卓越的領袖人才。
第 六 條 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崑山科技大學。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成功大學在學或畢(肄)業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榮譽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幹部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 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幹部會議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與職掌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壹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幹部會議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幹部。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幹部會議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幹部五至十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幹部會。
選舉前項幹部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幹部三人,遇幹部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幹部會得提出下屆幹部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六 條 幹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副會長、會長。
三、議決幹部、副會長及會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幹部會議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由幹部互選之。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幹部會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會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幹部互推一人代理之。會長、副會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幹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及兼職。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十九 條 幹部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幹部會議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幹部會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幹部會議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幹部、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幹部之任期同,並視需要得邀請參與幹部會議。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幹部會議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或請假,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幹部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社團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幹部會議至少每學期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幹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幹部應出席幹部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幹部連續二次無故缺席幹部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財物管理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佰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陸佰元。
三、捐款。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以學年度為準,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之經費收支日記簿於學期結束前,經輔導老師簽認,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三十條 本會依規定訂立財產管理辦法以建立保管制度。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