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高雄市企業人事代表協會 組織章程
92年四月二十五日成立大會通過
93年三月十二日會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94年三月十一日會員大會第二次修訂
95年三月十七日會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96年三月二十三日會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97年三月十四日會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98年一月十六日會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103年4月11日會員大會第7次修訂(第6條)
109年7月10日會員大會第8次修訂;高市社人團字第10937184800號函修正第15、31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企業人事代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推動並提昇會員對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及勞工法令、制度之瞭解,並促進勞資和諧及企業永續經營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高雄市。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定期舉行座談會、研討會或參觀標竿企業,藉以促進本會會員在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及勞工法令、制度之交流。
二、 倡導人力資源發展之觀念與實務,提高專業素養,如人員召募、薪資管理、員工褔利、教育訓練等事項。
三、 研討有關法令之發展、更新並提供釋疑之服務,如各項勞動法規及政府頒訂實施之相關法令等。
四、 其它有關企業人事管理、人力發展、勞資關係及同業間之聯誼活動等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入會申請資格如左:
一、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熱心並從事於人力資源發展之實務與研究者或在人力資源發展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二、 凡事業單位,資本額在新台幣壹億元以上或員工人數在壹佰人以上者。
三、 經本會會員推薦之企業機構代表人得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四、 凡曾代表事業單位出席本會之第一代表人或第二代表人(達一年以上),如因故離職者,得以個人名義繼續加入本協會。
(一) 個人會員不得利用協會活動公開進行個人業務行為。
入會申請書詳如附件,會員入會申請應先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即成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八 條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 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 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參與會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侯補理事三人,侯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長五人;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正、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監事代理之。
第 十 七 條之一 常務理事之職責:
一、 參與常務理事會議。
二、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向理事會提出報告及決議。
三、 代理正、副理事長之職權。
四、 處理緊急會務。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決議 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三 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監事會,除選舉或罷免外,無法出席之理事、監事,得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貳佰元。
二、 常年會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年中入會者,按比例計費。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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