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及安全性
2.可彈性設計,為客戶量身訂做專屬信託規劃
3.專業人員協助管理
4.資產保護及分配效果
5.具有財富增值效果
6.可作稅賦規劃,創造節稅效果
7.可使資產永續傳承
1.父母財富傳承
2.資產保全延續
3.老人財富規劃
4.父母財富傳承
5.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
6.風險隔離信託
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
是遺囑人以遺囑的方式無償所為之贈與他人財產或利益之行為,與一般贈與不同的是,贈與是契約,須有雙方合意才會成立,但遺贈為單獨行為及要式行為(亦即在此,遺囑人必須以合乎法定要件之遺囑為之),因遺囑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於遺囑人死亡時即生效,因而法律允許受遺贈人可以決定為承認或拋棄[1]。如果遺贈的數額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則繼承人還可以行使扣減權來限制遺贈的數額。
原則上現代國家均以「配偶和一定親屬包括地繼承被繼承人之財產」為原則。財產是最為常見的被繼承之物,可分為兩種,即地產及個人財產。近代各國對繼承遺產均有詳細法律規定。在台灣,民國98年繼承編修法後,繼承制度可分為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和拋棄繼承二種。概括繼承有限責任,係指繼承人摡括地承繼被繼承人非專屬性的債權債務及法律關係,但繼承人所負的責任,以其所得的遺產為限,故稱為有限責任;而拋棄繼承則是繼承人可以向法院為拋棄其因為繼承所取得的一切權利義務,而自始不與繼承發生任何關係之表示。對繼承遺產所提出的批評,主要是此種制度使人不勞而獲,成為收入不平等之主要原因。此種譴責不但來自社會理想乃收入之完全平等的急進派,還有認為財富分配過於平均與現代關於人類尊嚴的概念不相容的較溫和的思想家。不過,如果沒有將一個人工作的果實傳給下一代的吸引力,競爭及整個經濟的運轉,將受損害。人們可以想像一種社會制度,財產所有者的產權隨他死亡而終止。這樣他的遺產若不交給另一個人,勢必終歸社會所有,私有財產制亦當終止。
1. 當然繼承主義:《中華民國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效力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無關,不以繼承人表示繼承意思為必要。
2. 概括繼承主義: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第一項明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3. 概括繼承下的有限責任:《中華民國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4. 法定繼承主義:即於繼承開始前以法律預先決定繼承人之範圍及順序,依《中華民國民法》第1138條明定各法定順位之繼承人,被繼承人雖能以遺囑處分其遺產,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5. 貫徹男女平等主義:廢除原本以男子為中心之宗祧繼承,女子並無任何繼承權,改採男女平等皆有繼承資格,即繼承人之繼承地位及應繼分不分性別而有差異。
一般買賣案件,辦理時間約1~1.5個月,端看賣方申請土地增值稅適用稅率而定。若案件較為複雜(例:涉及共有人、外縣市土地、海外授權...),辦理時間會更長,建議委任地政士前,應具體討論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的點交時間,避免時間延宕,造成雙方權益受損。
1.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2.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印鑑證明2份(戶政事務所申請,註明用途:「不動產登記」)
4.印鑑章
5.最近一期房屋稅、地價稅單(繳納完畢)
6.戶口名簿影印本(辦理增值稅自用優惠)
7.存摺影本(指定買方匯款用)
8.若代理人簽約則檢附授權書正本(加蓋印鑑章)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影本一份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印章
1.薪資轉帳或往來銀行存摺影本(封面+內頁6個月記錄)
2.定存單影本
3.基金、股票投資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