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會會員申請

(綜合) 新入會申請說明表格

加入本會之手續如下:

1. 填寫入會申請書。

2. 填寫會籍卡、會員代表卡各 1 份。

3. 填寫會員公約乙份。

4. 附繳內政部頒發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 2 份。

5.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等:

入會費新台幣 5 萬元正。

常年會費:丙等每月 600 元(按月計算,繳納至當年度 12 月份止)。

註:常年會費,按月計算,每年 1 次繳納。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 當月領到即來入會者,由該月起計算;否則,均以發證次月 計算。現金、匯票、支票均通用,惟支票需俟兌現後始發予 會員證,亦可用  郵政 01060330 號劃撥。  銀行電匯 (合作金庫銀行復旦分行,帳號 1254-871-000218)。 戶名: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

綜合會員新入會須填寫下列申請書各一份:

附件下載

5.連同營造業登記證書影本2份,及繳納會費收據影本1份,送台北總會辦理。

聯絡窗口:蕭小姐02-2381-3488#201

說明:

一、頃奉臺北、高雄市政府及各市縣政府通知,貴公司(廠)業 已申請獲准綜合營造業登記,依據工業團體法、營造業法與 本會章程之規定,應請加入本會為會員,以確保工程投標之 權益。

二、簡錄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及營造業法第四條條文如後:

1. 工業團體法第五十九條:工廠不依本法規定之期限,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得以 章程規定;於其加入時,溯自開業之次月起,計算其應繳會 費之總數,併為入會費繳納之。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 6 個月者,應報請 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 工廠經通知逾 1 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 ,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2. 營造業法第四條: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前項入會之申請,營造業公會不得拒絕。 營造業公會無故拒絕營造業入會者,營造業經中央人民團體 主管機關核准後,視同已入會。 營造業未經許可而營業者,處 100 萬元以上,1000 萬元以下 罰鍰,得連續處罰(第五十二條)。未加入公會而營業者,處 10 萬元以上,50 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