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对象:
6个月以上滞留者中还未加入健康保险者
留学(D-2)、普通研修初高中生(D-4-3)、非专业就业(E-9)、永住(F-5)、婚姻移民(F-6)自入境之日起算(但,如外国人登录日期晚于入境日期,则以登录日期为准)
滞留资格为A(外交)、B(观光)、C(短期)、G1(其他)以外的外国人。但, G1(其他)中的G-1-6(人道滞留许可人员)及G-1-12(人道滞留许可人员家属)也属于加入对象
在外侨胞(F-4)、在外国民留学生提交在学证明后从入学之日起算
加入流程:
无需另外的申报流程,由公团统一处理加入业务
向登记局申报变更居留地(居住地)时,注意准确申报楼栋、门牌号等详细地址,避免因邮件未送达而造成的不利影响
健康保险加入除外申请对象及所需材料
申请对象
根据外国法令、保险及与用户的协议,可获得与法律第41条规定的疗养保险相当的医疗保障的情况
外国保险只承认在长期滞留韩国(外国人登录等)之前就已经加入的保险
与外国保险和用户签订的协议,健康保险加入除外期限为一年,超过该期限后须重新进行加入除外申请
申请材料
资格丧失申报表、健康保险加入除外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包括韩文翻译件)
外国的法令、保险:外国法令适用对象确认书及保险合同等
与用户的协议:劳动合同等能证明获得医疗保障的文件
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费以个人(家庭)为单位,按照收入、财产进行计算
如果核算的保险费低于上一年度11月整体用户平均保险费,则适用平均保险费
2023年度平均保险费(含长期疗养保险费): 143,840韩元
难民认定人员(F-2-4)及其家属(F-1-16)、19岁以下的独居家庭如核算保险费低于平均保险费,不适用平均保险费,采用与本国人相同的方式计算保险费。
外国人在本国的财产、收入等情况难以掌握,因此收取平均保险费
保险费减免
同时满足收入金额低于360万韩元和财产课税标准低于13,500万韩元两个条件,并且属于下列滞留资格之一者
宗教(D-6)、人道滞留许可人员(G-1-6)及其家属(G-1-12):30%
留学(D-2)、普通研修(D-4)、在外侨胞(F-4)留学生、在外国民留学生
*在外侨胞(F-4)留学生、在外国民留学生须亲自前往公团验证
*夜校、韩国广播通信大学、网络大学、职业培训课程除外
*研究生如提交在学证明书,可按入学之日起计算,但不享受保险费的减免
*仅由未成年人构成的家庭,不属于减免对象
居住在岛屿、偏僻地区或农渔村、准农渔村地区,符合第46条第2项内容规定的人员
岛屿、偏僻地区:50%
农渔村、准农渔村地区:22%
家庭最大减免额度为50%
*但是,如因滞留资格为留学生(留学(D-2)、普通研修(D-4)、在外侨胞(F-4)留学生、在外国民留学生)而享受减免政策的情况,适用留学生减免率。
在同一住址与配偶及未满19岁的子女同住,希望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保险费时,需要提交确认家庭关系的材料等材料,申请家庭合算计费
家庭关系证明文件:获得相关国家使领馆(或海牙认证)认证的家庭关系或婚姻事实证明材料(包括韩文翻译件)
缴纳期限
每月25号之前缴纳次月保险费
缴纳方法
通过自动扣款、虚拟账户、银行、电子缴纳、公团支社(信用卡)、征收网站等缴纳
申请自动扣款、退款预先账户,保险费的缴纳和退款更加便利
*永住(F-5)、婚姻移民(F-6):保险费的计费、缴纳期限,适用与韩国公民相同标准
滞纳保险费的限制事项
保险金赔付限制
滞纳保险费时,从缴纳期限次月1日起到付清为止,如前往医院诊疗,保险金的赔付将受到限制
签证延签等限制
向法务部申请签证延长等各种居留许可时,会出现影响滞留时间等不利后果
滞纳处分
限期催缴,如未在该期限前缴纳保险费,通过滞纳处分对收入、财产、汽车、存款等进行依法征收
外国人服务中心主要业务
外国人地区加入者、职场保险对象的取得、丧失与加入
外国人随时长期加入申请
外国人加入者资格相关业务(家庭合算、变更地址、变更滞留资格等)
外国人地区保险费调整(来访)
外国人医疗费缴纳、申请自动扣款、开具各种证明
除资格计费相关业务外,其他业务如往常一样,请访问管辖地区分部办理。
国民健康保险工团代表咨询电话:1577-1000
外语:(只提供英文、中文、越南语服务) 不分区号拨打1577-1000(外国人专用热线为6号) 或033-811-2000
(从外国致电时: 82-33-811-2001) 提供英文、中文及越南语服务,只能就健康保险相关民政业务(参保资格等)进行咨询。
网址 :https://www.nhis.or.kr